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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季度业务分析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已废止)(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提供)

  

沪保监发 [2004]154号


各人寿保险公司: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派出机构监管季度分析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4]130号)要求,为全面准确反映我市人身保险市场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起,各公司按季度向我局报送业务分析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保费收入

    保费收入应包含规模保费和标准保费情况。标准保费计算方法参见中国保监会《关于在寿险业建立标准保费行业标准的通知》规定(保监发【2004】102号文)。

    (二)保费收入结构情况

    1、人寿保险、意外保险、健康保险业务情况

    2、团体业务、个险业务、银行代理业务情况

    3、新单、续期业务情况

    4、趸缴、期缴业务情况

    5、传统业务及新型产品(分红、投连、万能)的业务情况

    (三)赔款和给付支出、退保金的金额、增幅等情况

    (四)新产品的开发情况以及新产品投放市场后的反映

    (五)直销人员、保险营销员及银行保险专管员等队伍建设情况

    (六)公司各销售渠道和险种运行的主要特点、原因分析及发展趋势预测

    (七)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举措和重大事项、存在问题、面临的困难和发展机遇

    (八)公司对人身保险市场风险分析及政策建议

    二、实施时间及报送方式

    自2005年1月起,各寿险公司于每季度后次月的5日之前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我局。

    三、联系方式

    各寿险公司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一名联系人员负责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并于2004年12月20日之前将分管领导及联系人的名单和联系方式报至我局。如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向我局报告。

    上海保监局地址:

    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33楼

    人身险监管处 邮政编码:200120

    电子邮箱:zhengwen_chen@circ.gov.cn

    联系人:陈政文 宣芳芳 联系电话:68862023

    四、其他事项

    请各寿险公司在2005年1月5日之前,将2004年度的分析报告按上述要求报送我局。我局将根据分析报告的内容,走访部分公司,实地了解与核实相关情况。

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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