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保监发[2009]11号
各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根据上海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建立信息安全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沪发[2002]126号)文件的要求,各保险机构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信息安全工作责任人并按月向我局报送公司信息安全报表。一段时间以来,大部分公司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每月报送,但存在一部分公司漏报甚至不报。为严肃信息安全管理,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公司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信息安全关系到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司的有序运转、业务的顺利开展。对此,保监会和市政府都对信息安全管控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公司应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二、加强信息安全责任制管理。各公司报送信息安全负责人1名和联系人1名,其中信息安全负责人为分管信息系统安全的公司负责人,联系人为负责公司信息系统工作的部门负责人。请各公司将附件1填写完毕并盖章,于2009年2月27日之前反馈至上海保监局。
三、各公司按月报送公司信息安全情况。请各公司按照附件2的要求在每月5号前报送上月公司信息安全情况。有问题报问题,没问题报平安,不得漏报。
联系人:赵浪波
联系电话:38656510
传 真:38656690
附件:1、公司信息安全责任人联系表.doc
2、信息安全情况月报表.doc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