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保监发[2007]12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公估、经纪机构、市保险同业公会:
一、换发对象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二、换发时间
2007年3月1日起受理。
三、申请换发的《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换证前,接受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08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
(二)自获证以来,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
(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个人债务的行为。
四、换发程序
(一)上海保监局委托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具体实施《资格证书》的换发工作。
《资格证书》持有人是保险从业人员的,由所在保险机构汇总、初审申请材料后,统一向市保险同业公会申请核发。非保险从业人员可直接向市保险同业公会申请换发。
(二)《资格证书》持有人在提出换发申请时,应交还原《资格证书》,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见附件一);
2.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一寸彩色照片3张;
(三)市保险同业公会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握换发申请的审核。并在收到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换发《资格证书》。
五、其他事项
(一)换发的《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换发之日起算。
特此通知。
附件: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换发申请表.doc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