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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指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提供)

  

黑保监发〔2010〕17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规范省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明确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工作流程,黑龙江保监局制定《黑龙江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延续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黑龙江省保险中介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加强黑龙江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管理,规范黑龙江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黑龙江省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公估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黑龙江省辖区外注册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黑龙江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包括《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

第四条 黑龙江保监局是黑龙江省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受理机关,黑龙江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以下简称“中介处”)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专业中介机构应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黑龙江保监局申请延续,全部申请材料需加盖机构公章。

第六条 黑龙江保监局负责对辖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结合其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

第七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或《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或《保险公估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三)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报表;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前3年内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现场检查、监管谈话、通报批评等措施情况,如有,列明检查时间和处罚文件复印件等内容;如没有,列明“我公司自成立以来未曾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现场检查、监管谈话、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也未受过行政处罚”。

(六)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前3年内机构是否加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是否接受上述组织监督和相关处罚。

(七)监管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八)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或者职业责任保险协议复印件;

(九)许可证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应提交前3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说明应由与其合作的保险公司做出,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

(二)不再符合《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或《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或《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中关于机构设立的条件,“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除外;

(三)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四)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

(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第九条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审核流程:

(一)中介处对申请作出是否接受决定

  中介处对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接受材料的决定,并作出如下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完善的全部内容,制作并送达补正通知单。

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日内,制作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二)中介处对申请作出是否批准决定

黑龙江保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的决定。对于符合监管要求的公司,批准其申请,制作并送达同意延续通知书;对于没有达到监管要求的公司,制作并送达不予延续通知书,说明不予延续的理由。

(三)专业中介机构领取新经营许可证

接到同意延续通知书的专业中介机构,应自收到通知书起10日内向中介处提交原经营许可证。中介处按《黑龙江保监局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将原经营许可证转交黑龙江保监局办公室,由办公室打印、发放新许可证。专业中介机构向黑龙江保监局办公室领取新经营许可证。

(四)专业中介机构缴回原经营许可证

接到不予延续通知书的专业中介机构,应及时向黑龙江保监局缴回原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非特别说明,本指引所称保险公司包括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本指引中的有关期限,除以年、月表示的以外,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二条 本指引要求提交的表格格式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相关表格见附件。

第十三条 外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申请延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参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参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5号)、《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6号)、《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7号)执行。

附件: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

2、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

3、保险公估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

4、延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申请材料收文回执

5、补正通知单(例)

6、受理通知书(例)

7、同意延续通知书(例)

8、不予延续通知书(例)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

机构名称

批准设立日期

许可证到期日期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或出资)

住所

办公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公司网址

邮箱

高级管理

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员工人数

持有资格证书人数

分支机构数量

注册地以外分支机构数

名 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基本情况

真实性声明

郑重申明,呈交的所有材料均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盖章:

注:一、本表需附以下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2)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报表;(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4)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5)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6)前3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7)监管费缴纳凭证复印件;(8)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或者职业责任保险协议复印件;(9)许可证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0)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二、本表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签名(盖章)处须本人签名(或单位盖章)。三、联系电话处需同时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

附件2

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

机构名称

批准设立日期

许可证到期日期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或出资)

住所

办公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公司网址

邮箱

高级管理

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员工人数

持有资格证书人数

分支机构数量

注册地以外分支机构数

名 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基本情况

真实性声明

郑重申明,呈交的所有材料均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盖章:

注:一、本表需附以下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2)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报表;(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4)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5)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6)监管费缴纳凭证复印件;(7)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或者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8)许可证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二、本表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签名(盖章)处须本人签名(或单位盖章)。三、联系电话处需同时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

附件3

保险公估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

机构名称

批准设立日期

许可证到期日期

组织形式

注册资本(或出资)

住所

办公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公司网址

邮箱

高级管理

人员基本情况

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员工人数

持有资格证书人数

分支机构数量

注册地以外分支机构数

名 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基本情况

真实性声明

郑重申明,呈交的所有材料均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机构盖章:

注:一、本表需附以下材料:(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2)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报表;(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4)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5)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6)监管费缴纳凭证复印件;(7)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或者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8)许可证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二、本表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签名(盖章)处须本人签名(或单位盖章)。三、联系电话处需同时填写固定电话和移动电话号码。

附件4

延续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申请材料收文回执

序号:

收到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时

申请人:

申请事项:

提交材料情况: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或复制件

份数

1

2

3

4

5

6

7

8

9

10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地址邮编:

申请人签字: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补正通知单(例)

序号

中介[20**]**号

申请人

黑龙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

我处收到申请材料时间

20**年**月**日

经审查,申请材料需补正内容如下:

1

申请书等各种说明应加盖公章

2

审计报告应符合《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要求

3

信息化管理制度及具备保险中介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情况说明

4

缴存保证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情况说明

 

5

现任高管人员及公司业务人员情况说明

 

6

公司所设分支机构经营情况说明

 

 

 

 

 

 

 

 

20**年**月**日

 

申请人收到该补正通知书签字:

 

日期

 

申请人递交该通知书内容的补正申请材料签字:

 

日期

 

附件6


受理通知书(例)

序号:

中介[20**]**号

 

 

 

 

 

 

 

 

受理通知书

 

 

黑龙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兹于

20**

**

**

收到你(单位)提出的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

申请,经审查,我处决

定予以受理。

 

 

 

 

特此告知

 

 

 

 

20**-**-**

 

 

 

 

 

 

 

 

 

 

 

 

 

 

 

 

 

 

 

 

 

 

 

 

共两联,一份交申请人,一份留存。

序号:

中介[20**]**号

 

 

 

 

 

 

 

 

受理通知书

 

 

黑龙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兹于

20**

**

**

收到你(单位)提出的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

申请,经审查,我处决

定予以受理。

 

 

 

 

特此告知

 

 

 

 

20**-**-**

 

 

领取人签字:

 

 

 

 

 

 

 

 

 

 

 

 

附件7

同意延续通知书(例)

黑龙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换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请示》收悉。经审核,你公司前3年内经营情况良好,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准予你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至20**年**月**日。并请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起10日内交回原许可证,办理许可证换发事宜。

  此复

附件8

不予延续通知书(例)

黑龙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换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请示》收悉。经审核,你公司申请中存在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情况。同时,我局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不予延续你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并请你公司及时交回原许可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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