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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上海保监局行文的通知(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提供)

  

沪保监发[2005]70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市保险同业公会、保险学会:

    近年来,我市新增保险机构数量大大增加,向我局行文数量也日益增多。为规范各保险机构向我局行文,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向保监会行文的通知》(保监办发[2000]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机构向我局提交的公文原则上由发文机构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主题词、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公文内容需要保密或时间紧急的,可分别注明“秘密”、“急”字样。

    二、在沪各保险(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分)机构、市保险同业公会、保险学会及其他保险机构,凡涉及机构设立、变更、撤销、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及变更、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汇报、情况反映等,或根据我局及局办公室书面通知要求提供材料,需要向我局提出申请、报告,以单位名义向我局正式行文。

    三、各保险机构向我局报送的公文,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签发。主要负责人不能签发的,由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签发。公文字号、签发人及姓名位于公文版头红线之上。限于条件暂时不能制作公文版头的单位,公文字号、签发人及姓名则应置于发文机构名称与公文标题之间。

    四、各保险机构报送我局的公文应采用“请示”、“报告”两种形式。需要我局批准、指示的公文,以“×××公司关于×××的请示”为题向我局行文。向我局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公文,以“×××公司关于×××的报告”为题向我局行文。

    公文标题中除法律法规名称需要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得出现标点符号。

    五、公文应注明主送机关。各保险机构向我局行文,主送机关为“上海保监局”或“上海保监局办公室”。各保险机构不得以单位名义向我局除办公室外的其他职能处室行文。但各保险机构的内设部门可以根据我局相关职能处室的要求,向该职能处室提供相应的材料。

    六、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以下,标注附件及其标题。有多个附件的,应注明顺序号,并分别标注标题。

    七、公文成文日期,以单位签发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八、公文必须加盖单位印章。印章盖于公文右下端落款处,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

    九、公文应有主题词。主题词应包括主要内容、公文文种。主题词不得超过五个。

    十、各保险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有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向我局行文。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在向中国保监会行文时,可按照要求同时抄送我局。各保险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市保险同业公会、保险学会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直接行文。如确需行文的,保险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可通过各自总公司行文,其他单位可通过我局向中国保监会行文。

    十一、“请示”应一事一文,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十二、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但可提出意见建议。

    十三、各保险机构向我局提交的报告、请示,除另有规定的外,原则上要求请示一式二份,报告一式三份。除局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保险机构不得以单位名义,向局领导个人报送请示和报告。

    请各保险机构认真执行。在执行中发现有困难和问题的,及时与我局办公室联系。

    附件:1、式样一.doc          2、式样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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