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保监发[2005]225号
关于做好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工作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各市(行署)运管处、省农垦运管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旅客运输经营者就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规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权益,提高道路客运经营者抗御经营风险能力,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事业和保险事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实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承运人责任险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事业快速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居高不下,安全隐患仍然存在,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很大威胁,增加了客运经营者的经营风险,也给政府带来了较大的压力。《条例》把承运人责任险作为强制保险,对促进道路运输稳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承运人责任险是客运经营者根据《条例》规定,保险自己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和直接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对旅客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实施承运人责任险使旅客、货主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时在法律上有了赔偿保障,权益得到了维护,同时也使道路客运经营者的经营风险得到有效化解和合理转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的实施,将使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因此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运输企业单位务必按照《条例》的要求,充分认识承运人责任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积极推动承运人责任险工作的开展,让道路运输承运人真正感受到承运人责任险给他们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二、保险机构要规范经营,诚信展业,拓展保险领域
各保险机构经营承运人责任险业务,本着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为民分忧的原则,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为拓展其他险种夯实基础,做大做强保险业。
(一)根据我省经济状况的实际,加大产品研发力度,开发有针对性、有地域特色的承运人责任险产品。在厘定费率时,必须遵守保险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公平、合理的原则,保险合同内容应该按《条例》和《保险法》的规定由投保方、承保方双方商定。严格执行保险产品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报备产品,以满足投保企业风险管理的需求。
(二)夯实承运人责任险经营基础,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力求做到以点带面,拓展服务领域,带动其他险种的发展。
(三)创新服务方式,设立“绿色通道”,积极为投保人提供便捷服务。做好售后服务工作,确保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到位,做到不拖赔、惜赔、拒赔,切实做好承运人责任险的承保和理赔服务工作。
(四)依法合规经营,遵循市场规律,公平、理性竞争,合理开发利用保险资源。不得以各种理由降低保费费率或以其他形式进行高返还;不得采取与承运人责任险捆绑的方式强行销售其他非法定险种;不得委托无资格的单位、个人代理业务或支付手续费,以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加强内部管控,防范经营风险。坚持诚信经营,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承运人责任险业务进一步发展。
(五)与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密切配合,以市场机制为准则参与承运人责任险业务,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沟通,建立协调机制,定期通报相关信息,以保证承运人责任险的持续发展。
(六)积极与媒体沟通做好保险保障、经济补偿功能方面的宣传工作,扩大社会影响,树立良好品牌,带动效益增长,以扩大承运人责任险的覆盖面。
针对承运人责任险业务中的违法法规行为,黑龙江保监局将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在业内通报或向社会公众通报。
三、运管部门积极配合,保障承运人责任险的健康发展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做好承运人责任险的组织实施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积极引导和督促客运企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办理客运车辆营运资格检查业务时,要严格把关,杜绝漏保、不足额投保问题的发生,对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客运经营者责令其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不予核发经营许可证,并按《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省内各客运经营者要积极与保险机构合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手续。
(三)各级运管机构要加强对实施承运人责任险的监管工作,加大管理和检查力度,并根据省局的相关要求与承保单位加强联系,设立工作协调机构,确定专人负责落实,并积极配合开展业务活动,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健康开展。
(四)各级客运经营者要在参加承运人责任险的同时,按照保险法律、法规要求,自主购买其他相关险种,同时提倡和鼓励旅客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根据《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承保公司的选择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承保资格确认。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