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沪发[2004]59号
各寿险公司:
近来,上海市场上发现有少数境外保险机构在非法销售“地下保单”。“地下保单”的出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干扰了上海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侵害了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有效地防范和打击地下保单,各保险公司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标本兼治,坚决遏制地下保单在本市蔓延。根据中国保监会有关文件要求和上海保险市场实际,现就我市打击地下保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要充分认识“地下保单”的危害性,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打击地下保单的有关工作。
二、加强对分支机构管理。严禁各保险机构直接或间接接受境外保险公司委托,协助其非法销售保单或为其非法销售保单提供活动场所等各种便利条件。
三、规范营销人员的展业行为。对参与或协助境外保险公司推销地下保单的营销人员要坚决取消其保险销售资格,并将此信息记入个人征信系统。对管理不力的保险公司,将追究其连带责任。
四、要密切关注“地下保单”的发展动态。发现有关“地下保单”的销售线索,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五、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各公司在宣传自身保险产品的同时,要对投保人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使广大市民充分了解“地下保单”的危害,从而自觉地抵制“地下保单”。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