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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实施财产保险业重大灾害事故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提供)

  

沪保监发[2007]103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建立财产保险业重大灾害事故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产险部函[2007]16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上海市建立财产保险业重大灾害事故情况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

    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切实提高对建立重大灾害事故情况报告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与有关方面协调配合力度,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及时、准确、全面的反映上海财产保险业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中发挥的功能作用,及时发现研究防灾救灾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切实提高对重大灾害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有效发挥保险在灾害救助和灾后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二、 及时报告重大灾害事故情况

    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全面掌握、认真分析、按时报告上海财产保险业应对重大灾害有关情况。除按原有渠道报送信息外,对属于《关于印发〈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预案(简本)〉的通知》(保监厅发[2005]115号)中第二部分《保险业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火灾、生产、交通安全等事故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情形的,要填写文后附表,并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我局(如当季度无重大灾害事故,请在表中填“无”并上报我局)。对主要涉及本公司的、有典型意义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事故,以简要文字形成500字左右案例与附表一并报送。

    请各财产保险公司对今年1-9月份重大灾害事故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汇总,于10月10日前报送有关材料。

    三、 上报重大灾害事故报告制度负责人、联系人

    请公司于10月8日前向我局上报重大灾害事故报告制度负责人(班子成员)、重大灾害事故汇总报表联系人的办公电话、手机、传真。如相关负责人、联系人发生变更,请于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我局。

    联系人:上海保监局产险处监管科 王大睿

    联系电话:38656642

    传真:38656630 38656565

    附件:《××公司重大灾害事故情况汇总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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