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保监发[2005]10号
关于加强汽车消费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
各省级财险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省各银监分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黑龙江省各分行,广东发展银行大庆支行,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市商业银行:
近年来,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和保险公司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车贷险”)的开展,拓宽了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领域。随着业务的迅猛发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加之我国信用体系还不够健全,缺乏信用监督和惩戒机制,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恶意逃废债务的现象增加,致使银行贷款风险和保险公司车贷险经营风险随之加大。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金融秩序稳定,进一步加强银保合作,共同做好汽车消费贷款清收理赔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和各商业银行要统一认识,加强联系,建立双方信息沟通机制。银行要将欠款人的贷款资料及拖欠本息情况及时通报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要将催收、清欠情况反馈给银行,保证贷款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双方要共同商讨清收措施,共同研究防范风险的对策。
二、各保险公司和各商业银行应针对当前汽车消费贷款还款逾期、恶意欠贷、骗贷现象有所增加的状况,加强合作,加大逾期贷款的催讨和追偿力度,并做好诉讼追偿等方面的工作。对涉嫌诈骗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各保险公司和各商业银行要协同作战,要从银保合作的长远利益出发,各尽其职。对已经发生、保险责任明确的车贷险事故,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及时进行赔付,商业银行应对保险公司的后续追偿工作给予积极的配合。对车贷险矛盾大、问题突出的地市,如:齐齐哈尔、佳木斯、绥化等地市,要成立联合清收组,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制定清收工作方案,共同做好汽车逾期贷款的管理清收工作。
四、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汽车消费贷款借款人的资信审查和贷款管理,切实防范风险。
五、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加强管理,规范车贷险经营行为,有效控制车贷险经营风险。同时,对以前发生的车贷险业务,要积极与商业银行协作、配合,控制好事态的发展。
六、对目前车贷险风险状况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市(地),一律暂停办理新的车贷险业务。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