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沪发[2002]126号
各保险公司:
根据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的要求,上海市各保险公司应建立信息安全责任制和信息安全情况报告制度。现将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协调办公室《关于建立信息安全责任制的通知》(沪信息办安[2001]22号)和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建立本市信息安全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沪信息办安[2001]221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的要求,及时向我办报送信息安全责任人和信息安全月报表。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协调办公室《关于建立信息安全责任制的通知》(沪信息办安[2001]22号);
2、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建立本市信息安全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沪信息办安[2001]221号)
二〇〇二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