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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保险中介业务监管费收费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上海保监局提供)

  

沪保监发[2012]21号

保险中介法人机构:

    根据《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2]10号,见附件2),现将保险中介业务监管费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二、收费标准

    由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降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0.9‰收取。其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由每年每家不低于800元调整为不低于3000元,保险经纪机构由每年每家不低于1200元调整为不低于5000元。

    三、收费办法

    监管费由法人机构统一汇缴,采取一次性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缴费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最低缴费额于年初一次性缴纳,实缴额与当年应缴额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

    一次性缴费时间为每年4月30日前;年终清缴的时间不得晚于次年4月30日。

    新设机构在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相应的最低缴费额,一次性缴纳当年监管费,待年终决算后清缴。

    监管费的缴费单位计算到“元”。

    四、缴费账户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800001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浦东分行

    五、收据领取

    缴费单位应在缴款凭证上注明缴款人全称、大小写金额和缴费项目。我局在确认款项收妥后,将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邮寄各缴款单位。

    六、补缴与报告

    1.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有收费标准缴纳2011年监管费和预缴2012年监管费的机构,请根据本通知要求补缴差额部分,多缴部分在2012年监管费年终清缴时扣除。

    2.各机构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我局报送《保险中介缴纳监管费报告单》(见附件1),并附缴费原始凭证复印件;同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专业中介机构和高管人员子系统”监管费模块中报送缴费数据。

    七、监督检查

    我局对应缴纳监管费的缴款人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少缴、迟缴监管费的,可以责令其补缴。对拒不缴纳监管费的,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附件:1、保险中介缴纳监管费报告单.doc

          2、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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