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登录] [免费注册] [使用QQ登录]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帮助中心

关于印发《黑龙江保监局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提供)

  黑保监发[2009]298号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做好2009年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9]30号)和《关于印发<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118号)有关精神,着力做好2009年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我局制定了 《黑龙江保监局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明确一名单位领导担任消费者教育工作负责人,指定一个部门为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责任部门,该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同时,指定一名具体经办人员为联系人。

二、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内将本系统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报送保监局统计研究处。保监局将对各公司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

三、各单位要按照《黑龙江保监局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制定本单位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年度计划,明确2009年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和完成时限。

四、各单位于7月3日前将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联系人名单、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年度计划报保监局统计研究处。

联系人:韩茜

联系电话:0451-53009271

附:《黑龙江保监局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黑龙江保监局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保监会《关于做好2009年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30号)有关要求,结合黑龙江省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实际,解决好广大保险消费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保险业改革发展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为龙江经济建设服务。

二、工作目标

普及保险知识,倡导理性的消费观念,提高公众风险意识、保险消费能力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形成保险监管部门、行业社团组织、保险经营者与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制度健全、权责明确、形式多样、广泛普及的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切实有效地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的根本利益。

三、工作原则

(一)风险提示与知识普及并重的原则。以风险提示为重点,进一步加大保险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保护力度,加强保险消费知识的普及教育。

(二)整合行业力量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以保险监管部门为指导,保险社团组织积极参与,保险机构主动配合的工作机制,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

(三)消费者教育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的制度规范、引导督促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落实消费者教育责任。

(四)重点明确、稳步推进的原则。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既要明确现阶段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和责任要求,又要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成效。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成立黑龙江保监局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齐少军

副组长:马良骏、盛晔

组成人员:赵阿勇、杜梅、郭冬青、张静波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研究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统计研究处处长赵阿勇任办公室主任。

在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辖内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保监局: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辖区内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工作指引,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按照各处具体分工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辖区内保险机构及中介机构的消费者教育工作,将消费者教育纳入日常监管工作之中。组织协调省保险行业协会、省保险学会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推动公众教育工作。

保险行业协会:发挥协调、引导作用,组织协调会员单位配合保监局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制定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消费者教育标准,发布相关指引。协助保监局开展有关消费者教育的调研、宣传材料的编写、教育活动的组织与督导等。

保险学会:发挥学术研究优势,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的相关研究。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的相关调研。

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根据统一部署,结合自身特点,积极主动配合做好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原则,将保险消费者教育有机融入客户服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使之成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客户满意度和行业美誉度的重要方式。

五、2009年工作计划

(一)建章立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的制度建设。一是出台投保提示制度,完善保单信息查询机制,重点提示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的注意事项。二是出台理赔服务质量行业标准,推动公司建立完善合理、方便快捷的理赔制度,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三是根据保监会收付费管理相关要求,修订《黑龙江省人身保险投保提示》相关条款,通过报纸公告、网站宣传等形式对保险消费者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及风险教育。四是推行和完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监管提示制度,强化兼业代理机构合规经营意识。

(二)普及保险知识,提高保险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一是开展以新《保险法》为主题的保险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对新《保险法》中增加的有关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内容的宣传,提高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意识。二是开展《人身保险产品基础知识问答手册》的宣传推广工作,普及人身保险基础知识,提高行业认知度。三是通过在保监局网站上公布人身保险基础知识,使消费者方便快捷了解相关内容,理性投保。四是规范保险公司广告宣传,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健康消费。

(三)利用网络平台,拓展消费者教育的宣传阵地。一方面加强与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单位的沟通联系,广泛开展消费者教育;另一方面利用现有的网络平台,搭建便捷的消费者教育服务窗口,拓宽教育宣传阵地。一是在黑龙江保监局、省保险行业协会以及各保险机构的网站开辟“保险消费者教育”专栏,整合行业力量,扩大教育效果。二是研究建立人身保险产品在线查询系统,加大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力度。三是健全完善保险理赔服务流程,并通过网络公开理赔(给付)程序和相关事项,提升保险服务品质,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

(四)加强后续跟踪,开展消费者教育的监督检查。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和市场突出的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检查评估。重点检查评估投保提示制度、客户回访制度执行情况,风险提示的充分性,保险公司基本信息公开和信息披露的时性和准确性,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等。

咨询提问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的言论。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最新咨询反馈 进入详细反馈页>>
关于钰弘博 - 联系方式 - 合作机会 - 网站地图 - 官方微博 - 企业平台
Copyright ? 2004-2012 51Train.Com.CN 广州钰弘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1079259-1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7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