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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保险公司信访案件转办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提供)

  

  黑保监发〔2011〕23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为提高保险公司信访案件转办工作效率和质量,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黑龙江保监局制定《保险公司信访案件转办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保险公司信访案件转办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保险公司信访案件转办工作效率和质量,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险公司办理黑龙江保监局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转办的信访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黑龙江保监局收到下列信访事项,应当转由公司办理:

  (一)反映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违纪问题,但不涉及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

  (二)反映保险合同纠纷、投保纠纷、营销和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因保险经营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的;

  (三)反映保险公司与其员工或者营销员的劳动合同纠纷、代理合同纠纷等内部管理问题的;

  (四)对保险产品的解释事项以及对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咨询的;

  (五)其他可以由保险公司处理的事项。

  第四条 保险公司接到黑龙江保监局以书面形式转办的信访件,应由公司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的分管领导阅批,并留存阅批件备查。

  保险公司接到黑龙江保监局以其他形式转办的信访件,应由保险公司负责信访工作的部门经理阅批,并视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阅批,同时留存阅批件备查。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自接到黑龙江保监局转办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与投诉人取得联系,并向有关部门及时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对属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责任的,限期进行处理,对不属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责任的,做好相关解释和稳控工作。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在收到转办的信访事项10个工作日内向黑龙江保监局反馈办理结果。未按时办结的,应说明理由和进展情况,经黑龙江保监局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情况紧急的按黑龙江保监局指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

  第七条 黑龙江保监局将不定期对各保险公司转办情况进行回访与抽查,定期通报各保险公司转办信访件办理情况。

  第八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有关要求处理信访转办件的,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第四十八条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办法由黑龙江保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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