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黑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各省级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龙江省邮政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强化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整体素质,黑龙江保监局根据《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0年未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在2012年3月底前完成2010-2011年两年的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录入继续教育子系统。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黑龙江保监局反映。
联系人:辛玉秋、刘怀光
联系电话:0451-51958029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责任,提高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素质,根据《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是指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或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在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是指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后,从事保险中介业务所需要接受的有关培训。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保险法律知识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保险法》及保监会历年主要规章制度。
第四条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换发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供前三个年度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有效证明。
第二章 培训组织
第五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可以自主培训,也可以委托行业组织或具有资质的专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保险公司应当负责组织与其合作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中介业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对于一个兼业代理机构与多家保险公司合作的,由各家保险公司分担兼业代理机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的培训学时。
第六条 开展自主培训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由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有两名、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至少有一名具备三年以上保险从业经验的专职培训讲师。
开展自主培训的保险公司应当为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机构。开展自主培训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为法人机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以委托保险公司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七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继续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对讲师队伍进行考核和培训,强化讲师对保险法规、职业道德等内容的重视程度,提高讲师的授课技能。
第九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可以采取集中面授或网络培训方式,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
采取集中面授方式培训的,应当全程摄录培训情况,不得剪接编辑;采取网络方式培训的,应当保证培训记录真实有效,并可实时查询。
第十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专门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继续教育培训情况,将继续教育培训数据录入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继续教育子系统备查,并对继续教育培训真实性负责。保险公司应当将对合作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录入继续教育子系统。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相关影像资料及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委托行业组织或其他单位进行培训的,应当选择师资力量强、管理规范、培训经验丰富、具有资质的专门培训机构,并加强对其培训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培训后,对考核合格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发放经盖章确认的培训证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可以持培训证明换发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向黑龙江保监局报送继续教育管理情况书面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上年度开展继续教育情况和本年度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上年度开展继续教育情况应当说明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和受训人员清单、培训讲义、授课人情况等方面内容。同时,报送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表(附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黑龙江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继续教育管理和计划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自主培训的实效性和真实性。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或者存在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资格证书但未在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从业的人员,可以参加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培训或网上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表
附件:
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表(年报)
报送单位:
培训机构 |
培训时间 |
培训地点 |
培训内容 |
培训形式 |
受训人数 |
受训时数 |
注:报表后应附受训人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