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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保险中介机构2009年度外部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提供)

  

黑保监发〔2010〕4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水平,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的要求,现对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009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对象

黑龙江省内所有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外地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在黑龙江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审计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确保审计质量,并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

保险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应当在实施具体审计工作前向黑龙江保监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简历;

(二)执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年检记录和个人履历;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

三、审计内容

各保险中介机构在进行常规年报审计的基础上,还应当提请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是否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当,年度利润的核算是否正确。

(三)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费资金,未及时进行保费结算。开设代收保费账户或客户资金专用账户的,应列明开户银行及账号、期初余额、代收保费数额、解付保费数额和期末余额等情况。

(四)是否及时、足额缴存营业保证金,以及是否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是否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是否擅自退保,是否按期续保。

(五)保险监管费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应注明监管费的计算过程及缴费金额。

(六)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是否真实,需列出明细;长期挂账的款项相关手续是否齐全,有无异常情况。

以上内容应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专项披露。

中介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可与会计师事务所约定出具管理建议书,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信息化系统能否满足各项业务发展的需要;

(二)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

(三)各项内控制度的设定能否保护本机构和业务委托人的利益,是否有效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在实施审计外勤工作前,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二)保险中介机构须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黑龙江保监局报送2009年度审计报告、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及相关附表。报送的审计报告应加贴激光防伪标识,对没有加贴激光防伪标识的审计报告不予接收。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对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审计意见的相关事项做出详细说明。以上资料应以正式书面形式上报。

(三)各保险中介机构应充分认识外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外部审计的各项工作。对于不按规定进行外部审计,在审计中遗漏重大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不配合注册会计师导致审计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以及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险中介机构,黑龙江保监局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黑龙江保监局联系。联系人:谭啸; 联系电话:0451-53009257。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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