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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保监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 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国

  黑保监发〔2010〕7号


各人身险省级分公司,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各分行,龙江银行,哈尔滨银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为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与中国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促进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保险公司和代理银行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立足长远,正确处理速度、效益与规模的关系,不断总结经验,积极创新银保合作模式,防范化解经营风险,扎扎实实做好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结构调整工作。

二、要切实加强驻点销售管理和监督。各保险公司驻点销售人员应有明显区别于银行工作人员的标识,提供保险服务前,主动向客户说明身份,并出示工作证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保险产品,不是银行存款、银行理财产品、基金等,各代理银行应确定专门部门加强监督,防止保险公司人员冒充银行员工销售误导。

三、要切实规范销售行为。各保险公司和代理银行应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积极配合、相互监督,切实做好投保提示和客户回访工作,严禁保险公司或代理银行销售人员代客户在投保提示书上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填写虚假客户信息、留存代理银行或保险公司客户经理电话逃避回访等行为。

四、各代理银行要进一步强化代理寿险业务内部管理。按《保险法》有关要求,各代理银行应设立专门业务、财务账簿,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代理寿险业务的收支情况,至少但不限于按被代理保险公司、代理险种等设置明细,客观、科学地对代理寿险业务进行财务分析,及时准确掌握真实盈利情况。同时建立科学的员工销售激励机制,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通过正面引导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五、鼓励保险公司对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实施单独会计核算,密切监测银保渠道是否存在费差损,加强利源分析、费用分析与预算控制,理性经营,有序竞争。

六、加强非现场监管,实施监管报表季度报送制度。各代理银行省级分行应汇总所属分支机构的相关数据,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日内,以电子邮件和正式纸质报表方式分别向黑龙江保监局和黑龙江银监局报送《xx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季度报表》,并对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七、黑龙江保监局和黑龙江银监局将加强对银行代理寿险业务的日常巡查、暗访和现场检查。密切关注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动态,做到查防结合。对于屡查屡犯、管控不力的保险公司和代理银行,将依法对机构和人员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直至限制部分业务、取消兼业代理资格。涉嫌犯罪的,将按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请各保险公司、代理银行于2010年3月20日前将重新签订的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分别报黑龙江保监局和黑龙江银监局备案。

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映。

黑龙江保监局联系人:白冰 电话:0451-53009280

黑龙江银监局联系人:门庆成 电话:0451-53626961

附件:xx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季度报表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银行代理寿险业务季度报表
报送单位: 单位:万元
被代理寿险公司和地区 代理产品名称(类型) 代理保费金额 代理保险手续费收入金额 对员工销售保险产品的激励费用金额
1、中国人寿        
其中: 哈尔滨        
齐齐哈尔        
……        
合计:        
2、太平洋人寿        
其中: 哈尔滨        
齐齐哈尔        
……        
合计        
3、……        
其中: 哈尔滨        
齐齐哈尔        
……        
合计:        
4、……        
其中: 哈尔滨        
齐齐哈尔        
……        
合计:        
……        
总计:        
填报人: 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报说明:1、代理产品名称和类型栏,填报具体的产品名称,类型包括分红、万能和投连等。2、对员工销售保险产品的激励费用金额指各银行对银行员工销售保险给予的内部激励工资数额。3、代理保险手续费收入金额要依据会计报表中中间业务收入项下代理保险手续费收入记载数额填报。4、本报表由各银行填报人、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在报送单位处加盖单位公章,于每季度后15日内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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