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保监发〔2010〕23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
根据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和《关于开展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0〕192号)文件精神,结合一段时间以来各保险机构执行《关于建立保险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9〕81号)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按《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于2010年5月10日前报送至保监局,并按规定报送专报和季报(2010年度需要上报公司见附件)。
(一)上年度代理(经纪)保费规模500万元以上的;
(二)上年度公估业务估损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上年度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检查的;
(四)员工人数50人以上的;
(五)设有分支机构的。
二、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应于2010年6月10日前将本公司案件责任追究办法向保监局报备。各公司责任追究办法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局法制处报备。
三、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及附件所列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于2010年5月6日前将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部门、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负责人,以及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联系人情况报送至保监局(可以同司法案件报送部门和联系人为同一部门和同一人)。上述情况变动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保监局报告。
四、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及附件所列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保监会《关于开展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0〕192号)的要求,将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间发现的、符合问责标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清理情况于8月15日前报送保监局。报送采用双介质方式。
五、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及附件所列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作出案件责任追究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保监局报送专报,并于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监局报送季报。专报与季报应由报送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章,签字与公章同时签具。
六、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及司法案件信息报送应应符合下列条件:
哈尔滨市内报送单位应将签字盖章的文件原件由工作人员报送至保监局并发送电子稿。
哈尔滨市外的报送单位应将文件传真至保监局,并当天通过快递将签字盖章的文件原件向保监局报送,同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电子稿。
七、报送要求:各报送单位应保证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拒保。报告期内没有发案的,季报也应采取零报告方式。
八、联系方式
黑龙江保监局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15号奥威斯发展大厦20层,邮编:150001
(一)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将司法案件信息及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至保监局法制处。
地 址:黑龙江保监局1911房间
联系人:王善德
电 话:0451-53009295
电子邮箱:wangshande51501@163.com
(二)附件所列中介机构将司法案件信息及案件责任追究信息报送至保险中介监管处。
地 址:黑龙江保监局1707房间
联系人:张立涛
电 话:0451-53009257
电子邮箱:zhongjiechu_hlj@yahoo.com.cn
附件: 2010年度报送案件责任追究的中介机构名单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附件:
2010年报送案件责任追究的中介机构名单
1 |
黑龙江鹤铁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2 |
黑龙江省宏大昌霖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3 |
黑龙江福生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4 |
黑龙江泽惠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5 |
齐齐哈尔市旺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6 |
黑龙江金邦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7 |
黑龙江国泰君益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8 |
黑龙江瑞弘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9 |
哈尔滨龙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10 |
黑龙江省顺利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11 |
黑龙江常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12 |
黑龙江省润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13 |
黑龙江旭凯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14 |
黑龙江省仙鹤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15 |
牡丹江凯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16 |
黑龙江合成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
17 |
黑龙江省七星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18 |
哈尔滨龙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19 |
黑龙江轩维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20 |
黑龙江省宏信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
21 |
亚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
22 |
黑龙江龙翔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23 |
黑龙江嘉翔时代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
24 |
黑龙江同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
25 |
黑龙江省大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