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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保监会《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提供)

  

黑保监发〔2010〕5号

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1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公司要切实领会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国家实施“摩托车下乡”政策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服务,保障此项政策的顺利实施。同时,各公司要加强摩托车交强险制度的宣传工作,增强群众保险意识。

三、各公司要切实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摩托车交强险基础费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摩托车交强险,不得向投保人强制搭售商业保险合同或提出其他附加条件,并且保证各营业性分支机构系统畅通、保单充足。

四、各公司在承保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技术要求的摩托车,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五、省保险行业协会应遵照文件要求,做好我省经批准的可经营摩托车交强险业务分支机构相关信息社会公示工作。

六、各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在2010年4月1日前将文件精神的落实情况以书面情况报告我局。我局将抽查各公司的执行情况,对于落实不到位的公司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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