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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提供)

  

黑保监发〔2010〕32号

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近期,新闻媒体频繁报道银行保险销售误导问题,对行业产生了较大影响,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人身险公司要严格按照《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保监会令2010年第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连结保险销售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9〕10号)、《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在承保前向投保人进行投保提示,在承保后按规定时限对投保人进行回访,回访中发现销售人员存在销售误导等问题,应当由销售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予以解决,并保留书面处理资料备查。

二、各人身险公司要加强对银行代理人身险业务销售人员,包括银行柜员、人身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银行客户经理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管理,销售产品时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隐瞒退保损失,不得将保险产品作为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进行宣传,不得代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如发现有销售误导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及时向消费者反馈。

三、各人身险公司要加强保险宣传,普及保险知识,提示保险消费风险,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倡导科学理性的保险消费观念,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四、各人身险公司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和沟通联系机制,对新闻媒体报道,要快速反应,采取有力措施及时处置,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各人身险公司要第一时间将新闻媒体报道有关情况上报黑龙江保监局。隐瞒不报的,保监局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五、保监局将采取跟踪新闻媒体报道、开展销售误导专项检查、暗访银行代理网点等方式,加大对销售误导的查处力度。对查实的销售误导问题,将依法严处,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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