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保监发〔2010〕38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信息化建设验收工作,根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保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七日
黑龙江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开业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
为加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信息化建设验收工作,促进保险公司信息化建设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黑龙江省内设立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
二、总体要求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应实现业务、财务数据管理的信息化,确保经营数据的安全,保障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持续、稳定、高效的运营,并满足保险监管部门数据采集的要求。
三、开业验收申请材料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黑龙江保监局提交《计算机设备配置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一式三份,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终端计算机等电子设备配置的说明;业务、财务系统的处理模式;数据集中情况;基本处理流程框架;网络架构和软硬件情况;
(二)主管信息化工作部门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情况,明确信息化工作负责人,提供负责信息化工作主管人员、技术人员的简历;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符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化规章制度,应包括电子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员工培训制度、IT资产管理制度、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制度等。建有机房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机房管理制度;
(四)计算机机房建设方案应包括机房设计方案、安全防护措施、机房设备配置等说明;
(五)具有本地数据存储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计算机机房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四、开业验收标准
(一)材料审核要求
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补齐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现场验收。
(二)现场验收标准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完备的信息化规章制度及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信息化工作。保险公司分公司应配备专职的信息技术人员,中心支公司应设立信息技术岗位;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较为完备的网络体系,软、硬件系统具有较为完整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具备防火墙、防病毒、漏洞扫描等系统;
4.主要设备和重要通信线路应具有冗余备份,原则上应具备两条通信线路,并时时保持畅通,主、备线路不允许使用无线网络,验收时应进行现场演示。本地存储的重要数据具有安全保密、异地备份措施;
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的所有保险业务应实现信息化管理,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应采用总公司授权使用的系统平台,业务、财务系统数据实现无缝对接;
6.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采用正版的软件产品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产品;
7.信息技术人员应经过上一级机构的专业培训,现场验收时应提供培训通知书、培训课件、考试试卷;
8.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实现内外网隔离,禁止业务、财务计算机登陆外网,特殊需求除外;
9.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模拟演示出单时要求系统反应快速,能够流畅进行业务操作;
10.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信息安全保障机制,信息安全保卫工作责任人应由公司领导担任,日常工作由专人负责;
11.机房选址应符合如下要求:
(1)应避开易发生火灾危险程度高的区域;
(2)应避开有害气体来源以及存放腐蚀、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
(3)应避免设在建筑物的高层或地下室,以及用水设备的下层或隔壁。
12.计算机机房要求:
(1)机房应为独立房间,用于安置服务器、数据转换机、网络交换机、UPS主机等设备,禁止堆放无关物品;
(2)机房应铺设防静电地板;
(3)机房应配有UPS电源,保证网络设备和主要业务电脑在断电的情况下能正常工作;
(4)计算机机房应安装防盗防火门、防盗窗;
(5)计算机机房应安装空调设备,并配有温度计、湿度计,若与其他系统共用时,应保证空调效果和采取防火措施;
(6)主机房区应配备气体灭火器,禁止使用水、干粉、泡沫等易产生二次破坏的灭火剂,不设置消防淋水喷头。
五、现场验收流程
(一)听取信息化建设筹备情况汇报
信息化工作负责人汇报信息化建设完成情况,包括部门设置及人员、信息化规章制度、机房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应急处置预案、信息技术人员对信息化管理方面知识的掌握情况。
(二)现场验收检查
检查信息技术规章制度;对建有机房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检查计算机机房及设备状况;检查业务、财务系统的应用流程和对接情况,演示模拟出单流程;检查信息安全保密情况;检查网络、软硬件、数据的安全措施。
(三)对于未达到验收标准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限期整改,重新向保监局申请验收。
六、其他
(一)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指引由黑龙江保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