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保监发〔2010〕16号
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为指导黑龙江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准确执行保险监管政策,规范日常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黑龙江保监局制定《黑龙江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黑龙江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指导黑龙江省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准确执行保险监管政策,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日常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中介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向黑龙江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自然人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简历,非自然人股东、发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加盖财务印章的最近1年财务报表;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六)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八)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等;
(九)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材料,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十)住所证明文件;
(十一)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等。
第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
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支机构设立申请表》;
(二)法人机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分支机构的决议;
(四)拟设保险专业代理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前1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须合作方加盖公章说明);
(七)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提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已设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工商注册时间、经营区域、业务范围以及是否受过处罚等);
(九)拟任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十)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十一)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十二)上述第(五)、(六)项要求,开业不满1年的提供开业以来的报告。
第四条 黑龙江保监局收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现场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与会计师事务所核实验资报告是否真实;
(二)与入资银行核对验收时资本金是否足额存在;
(三)核对申请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四)核对办公场所及相应办公设施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是否能够满足基本业务需要;
(五)电脑软硬件能否满足业务和非现场监管需要。
第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变更组织形式,应当满足新组织形式的设立条件,并向黑龙江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组织形式申请表》;
(二)有关决议或者决定;
(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四)实施方案;
(五)增加注册资本的,应提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同时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的,应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第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填写《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书面报告黑龙江保监局:
(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
(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
(三)发起人、主要股东变更姓名或者名称;
(四)变更主要股东;
(五)变更注册资本;
(六)股权结构重大变更;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撤销分支机构。
第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变更事项涉及许可证记载内容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并按照《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向黑龙江保监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关于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三)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四)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任职的,应提交原单位辞职证明、辞职承诺书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
第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并自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者缴存保证金之日起10日内,将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或者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报送黑龙江保监局。
第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9日内向黑龙江保监局报送季度监管报表和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经营情况分析。根据监管报表分析公司总体经营情况,可分险种分析,对重大事项予以说明。重点分析公司经营策略、经营状况和营销服务等方面典型案例。
(二)分支机构及员工情况。
1.分支机构设立数量,同比变化情况,若有在县级以下地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应重点说明。
2.从业人员数量及同期对比增减情况,持有资格证书比例以及执业证书管理情况,并分析原因。
3.培训计划和实施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公司在业务经营、内部管理、行业竞争等方面遇到的突出问题和潜在风险。
(四)意见和建议。对规范发展保险中介市场、改进保险中介监管工作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黑龙江保监局报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符合《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规定。
第十二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按以下要求缴纳保险业务监管费。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采取由法人机构统一汇缴、一次性缴费、年终清缴的办法,即以上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为基数计算本年缴费额,一次性缴纳。
(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按上年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缴纳监管费,且不低于800元基本缴费数。
(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缴费额不足800元的,应一次性缴纳基本缴费数。已缴数与当年应缴数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
(四)新批准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基本缴费数,与当年应缴数的差额部分待年终决算后清缴。
(五)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以银行基本账户汇缴保险业务监管费,保险业务监管费的缴费单位计算到“元”位,各缴款单位到黑龙江保监局领取监管费发票。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营业部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账号:23001868851058000026
(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一次性缴费的时间为每年3月31日前。
第十三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黑龙江保监局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
(三)上一会计年度的业务报表;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五)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六)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七)前3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该说明应由合作保险公司做出,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
(八)监管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九)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或者职业责任保险协议复印件;
(十)许可证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四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应当经黑龙江保监局批准后解散。
第十五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解散的,应自解散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向黑龙江保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解散申请表;
(二)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者全体合伙人的解散决议;
(三)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
(四)清算方案;
(五)黑龙江保监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清算结束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向黑龙江保监局提交清算报告。
第十六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解散,在清算中发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照法定破产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解散、宣布破产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并向黑龙江保监局提交清算报告。
第十八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市场的,黑龙江保监局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黑龙江保监局依法不予延续;
(二)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三)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
第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黑龙江保监局依法注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所属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许可证被依法注销;
(二)被所属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撤销;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
(四)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许可证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交回许可证原件。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保险公司包括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要求提交的各种表格格式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相关表格可于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下载。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09]5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援引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修改或者调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