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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保监局信访工作轮值制度(试行)》的通知(中国保监会黑龙江监管局提供)

  

  黑保监发〔2011〕22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为构建大信访格局,形成保险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良性互动,从源头降低信访投诉量,黑龙江保监局制定《黑龙江保监局信访工作轮值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黑龙江保监局信访工作轮值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构建大信访格局,形成保险监管部门与保险公司之间的良性互动,从源头降低信访投诉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黑龙江保监局根据信访投诉量、转办信访事项处理,信访回访和督查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轮值的保险公司。

  第三条每家参与轮值保险公司轮值期限为一年。

  第四条轮值保险公司应选派政治素质高、熟悉业务、责任心强、35岁以下的1-2名工作人员到黑龙江保监局进行轮值。

  第五条保险公司轮值人员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合同纠纷类和内部管理类信访投诉的日常信访接待工作,包括接待来访人员、接听信访投诉电话等;

  (二)系统录入信访件工作;

  (三)登记、流转信访件工作;

  (四)整理归档信访件工作;

  (五)轮值结束后进行书面总结,并报所在保险公司负责人和黑龙江保监局信访部门;

  (六)其它需要协助配合的工作。

  第六条保险公司轮值人员轮值期间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遵守相关工作纪律;

  (二)对涉及所在保险公司的信访事项主动进行回避。

  第七条轮值结束后,有关轮值公司的信访投诉量在总投诉量中的占比未下降的,黑龙江保监局将安排该公司继续参加轮值。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九条本制度由黑龙江保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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