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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提供)

  

  吉保监发〔2005〕54号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省级保险公司:

  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借鉴有关省市监管经验,现就我省银行、邮政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银行、邮政系统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批设到支行级、县(区)局级分支机构。银行支行级、邮政县(区)局级分支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时一并将申请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下设分支机构的清单上报,保监局在审查申请机构资格的同时对其下设机构一并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分支机构视同具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不再另行审批和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农村信用社申请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银行、邮政系统支行级、县(区)局级分支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发时,须将辖内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继续经营和新申请经营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下设分支机构清单上报,保监局按第一条的原则审批;支行级、县(区)级以下分支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

  三、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对银行、邮政系统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促进银行、邮政系统行业提高自我管控能力,维护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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