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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保险公司重要业务领域实行报备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提供)

  

  吉保监发〔2005〕57号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加强保险监管工作,防范区域性保险风险,提高预警风险能力,依据《吉林省保监局防范区域性保险风险监管工作意见》,我局决定对辖区内保险机构重要业务领域的部分业务信息实行报备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对下列业务事项履行报备职责

  (一)对拟进行的招投标业务,应在参加竞标前5日将项目名称、内容、保险标的和竞标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保监局报备。

  (二)产险公司承保单笔业务保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大项目”保险业务,产、寿险公司承保采煤、采矿等“高风险行业”,且单笔业务保额在500万元以上,其他行业单笔业务保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人身保险团体业务,要填制《吉林省保险公司“大项目”承保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一),于季后7日内向保监局报备。

  (三)承保外埠即省外业务,要填制《吉林省保险公司外埠业务承保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于季后7日内向保监局报备。

  (四)承保水险、核电站保险业务,应在承保后7日内将投保单位、承保公司、承保方式、保险期间、保险金额、执行费率及保费收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保监局报备,并附相应的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复印件。

  (五)对预计赔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理赔案件,各省级分公司应在案发24小时内向保监局报告。已经结案的,要填列《吉林省保险公司重大理赔案件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三),于结案后7日内向我局报送。

  (六)对突发事件,要按照《吉林省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履行报告职责,并书面报告其对保险经营的影响程度。

  二、几点要求

  (一)对重要业务领域实行报备制度,是保监局防范区域性保险风险的重要举措之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要指定一名公司副总经理为主要负责人,落实相关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并将组织落实情况于12月10日前报吉林保监局统计研究处。(见附件四)

  (二)各公司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漏报、瞒报、错报,确保报备事项的时限和质量。保监局将以对重要业务领域风险点的识别和监测情况为依据,综合评价公司或地区的风险程度,予以风险等级分类,实施分类监管,并把该项工作纳入对各公司统计工作评比项目中。

  (三)各类报表和相关文字材料一律采用A4纸型,并加盖公章,以纸质和电子报表两种形式报吉林保监局统计研究处。

  (四)该项工作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高媛

  联系电话:8400260

  传 真:8400252

  附件:1.吉林省保险公司“大项目”承保情况统计表

  2.吉林省保险公司外埠业务承保情况统计表

  3.吉林省保险公司重大理赔案件情况统计表

  4.保险公司重要业务领域报备事项组织落实情况登记表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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