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保监发〔2005〕63号
各寿险公司:
为切实加强辖内寿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自2005年8月开始,我局对2000年9月以来各寿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情况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情况表明,各公司均不同程度存在未经我局审核擅自任命、先任命后报批、任职与批复资格不符、离职或平级调动高级管理人员未报备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寿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减少往复环节,依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重新予以明确:
一、关于申请人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为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类申请材料如请示、申请表、综合鉴定等应加盖省级分公司公章。除明确要求外,我局不接受非以省级分公司名义提供的任何申请、说明及证明材料。
二、关于申报时间
(一)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各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须在任命前提出申请,得到批复后方可任命,严禁先任命后报批,也不得以口头指派、任命党组书记、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或临时负责人(遇特殊情况需指定并向我局报告者除外)等名义指定未取得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为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报告制的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省级分公司应在任命的同时向我局报告,对不符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有关要求的,我局有权予以否决。
(三)其他需报告的事项。
1.职务变动报告。已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同级分支机构之间调动工作岗位(例如由吉林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调任延吉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朝阳支公司经理调任二道支公司经理等),或由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任命为总经理、副经理(主持工作)任命为经理时,各省级分公司应在任命的同时向我局报告。
2.离职报告。已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即自动失去其相应任职资格(不包括上述职务变动情况),各省级分公司应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
3.任命报告。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经我局核准后,各寿险公司即应及时任命与其一致的职务,并在任命的同时向我局报告,同时申请更换《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其任职资格被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未到拟任职位履行职责的,即自动失去其作为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4.临时负责人报告。未经核准,各寿险公司不得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得以临时负责人名义或其他方式指定未经任职资格审核的人员为高级管理人员。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指定临时负责人的,指定和结束时应向我局报告,临时负责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处罚报告。已取得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上级机构给予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或其他处分(包括经济处罚)的,或者在任职期间犯罪、受到行政处罚、行业纪律处分的,各寿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我局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任职资格。
三、关于申报文体与内容
各省级分公司提交申请或报告材料时,应详细认真,完整真实,对空项漏项、错别字较多以及前后矛盾、不能全面客观反映拟任人情况的,我局将不予受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 适用核准制的中心支公司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文体及内容。
1.申报文体: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文体为“请示”。
2.申报内容:
(1)请示(名称示例:关于对**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指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要求明确拟任机构与职务,如拟任吉林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而不应简单地称其为负责人。
(2)申请表。指《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应按填写要求据实认真填写,如涉及时间,应根据要求具体到月份,不能笼统填写年份。
“工作经历”一栏,首先“起止年月”项下,应根据要求,有起有止,衔接有序,不应出现时间空档或重叠;其次“工作单位及部门”项下应详细具体到所在分支机构及所在部门,不应只填写**保险公司;再次“职务”项下应体现出每一次职务变动,不应只填写某一时间段的最高职务。具体示例如下:
1996.3-1998.6 **制造厂办公室 秘书
1998.6-2000.6 **制造厂办公室 副主任
2000.6-2002.6 **制造厂办公室 主任
2002.6-2004.6 **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营销部 副经理
“奖惩情况”一栏的填写应详细真实,要求既填写奖励,也填写处罚(若有)。
“主要工作业绩”一栏填写应全面客观,主要应从推动发展、防范风险等方面详细介绍其管理经验及工作能力,不要片面阐述某一方面。如有的公司只填了“1998年-2002年,连续三年被评为**中心支公司展业能手”,有的公司只分别填写了2000年、2001年的人力平台等。
(3)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要求清晰可辨。
(4)综合鉴定(名称示例:关于**的综合鉴定)。综合鉴定是指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评价(见附件二)。综合鉴定应全面客观,如实反映出拟任人可以承担该职务的能力水平,不应过于片面、夸大或照搬任职资格申请表中“主要工作业绩”、“工作简历”等内容。
(5)离任审计报告。拟任人在原任职机构主持全面工作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6)符合放宽条件的说明。若拟任人不符合学历或从业年限等规定条件,但在专业领域具有突出才能或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司在申报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名称示例:关于**符合放宽条件的说明)。《说明》中应如实反映出拟任人在工作中所体现的突出才能或做出的突出贡献。
(7)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拟任人经我局核准任职资格后即可任命。各省级分公司应在任命后,持任命文件原件到我局更换《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二) 适用报告制的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文体及内容。
1. 申报文体:
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任命的同时向我局报告,适用文体为“报告”。
2.申报内容:
(1)报告(名称示例:关于对**保险公司**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报告)。指对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的报告,要求明确任命的机构与职务,如任命为朝阳支公司经理或副经理(主持工作),而不是简单地称其为负责人。
(2)省级分公司批复文件。省级分公司同意中心支公司拟任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批复文件。
(3)中心支公司任命文件。中心支公司得到省级分公司同意任命拟任人的批复后,对其正式任命的文件。
(4)报告表。指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告表(见附件三),应按填写要求据实认真地填写。
(5)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应清晰可辨。
(6)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对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我局将及时为其所在机构更换《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四、关于任职资格考察谈话
我局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报资料的审核、与拟任人考察谈话等。考察谈话应由省级分公司按要求统一组织,在接到我局谈话通知的同时,各省级分公司应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谈话指引》(见附件四)下发给拟任人,并敦促其做好谈话准备。
附件:1.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2.综合鉴定提纲
3.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告表
4.吉林保监局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察谈话指引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