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监管权属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10月31日保监吉发〔2003〕85号
各保险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61号)文件精神,我办与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协商,就吉林省不正当竞争行为市场监管权属问题达成共识,签属了《关于吉林省保险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权属备忘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国保监会长春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长春保监办)从即日起对吉林省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处罚。
二、2003年7月7日以前省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不正当竞争违法、违规行为已立案至今没有结案的案件,由吉林省工商局尽快进行结案,结案前应征得长春保监办意见后,再实行处罚。
三、2003年7月7日以后省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违规行为已立案或已掌握线索的案件由吉林省工商局汇总后移交长春保监办,并做撤案处理。
四、双方加强信息沟通,为共同培育和完善吉林省保险市场加强合作。
望各保险公司将本通知转发给所属分支机构。今后如有此方面问题及时与我办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