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4年11月8日吉保监发〔2004〕51号
各省级保险公司、安华农业保险公司(筹):
为进一步促进吉林保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特邀廉政监督员的社会监督作用,使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我局特制定《吉林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对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我局拟于近期进行特邀廉政监督员的换届工作,请按照此《办法》,每家保险公司推荐一名特邀廉政监督员候选人,并于11月19日前将候选人员的名单及其基本情况上报我局。联系人:唐琳。联系电话:8400259。
附件:吉林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管理办法
附件
吉林保监局特邀廉政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吉林保监局的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特邀廉政监督员的社会监督作用,使特邀廉政监督员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邀廉政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热爱保险事业。
(二)具有较为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保险从业经验。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勇于直言、敢于与不良倾向作斗争。
(四)经所在单位推荐,本人自愿,身体健康,有精力和能力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条特邀廉政监督员的职责:
(一)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把工作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准确地反映给吉林保监局的纪检监察部门,切实发挥好监督作用。
(二)定期不定期地向吉林保监局反映行业呼声和工作意见、建议,以供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特邀廉政监督员的工作系社会兼职行为,除行使对保险监管人员的监督职责外,其他一切工作及其管理权限归属其现工作单位。
第五条特邀廉政监督员由省内各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推荐并在征求本人意见的基础上聘任,颁发聘任证书,每届聘期为二年。尽职尽责、成绩突出者可以连续被聘任,但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条特邀廉政监督员在聘期内要求解聘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和吉林保监局同意后,由聘任单位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特邀廉政监督员,并收回聘书。对于不能履行职责或违反纪律的特邀廉政监督员,吉林保监局应与推荐单位协商后及时予以解聘。
第七条每年召开一次特邀廉政监督员座谈会(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总结年度工作情况。对在履行特邀廉政监督员职责中,勇于同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作斗争,做出显著贡献的特邀廉政监督员在年度大会上予以表扬,并及时向推荐单位建议给予奖励。
第八条本办法由吉林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