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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指引(试行)》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提供)

  

  吉保监发〔2007〕39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率,我局制定了《吉林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指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指引(试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吉林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指引(试行)

  为规范和指导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率,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吉林省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吉林省内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不含分公司)和开业申请、外资营销服务部设立由吉林保监局受理,其余由中国保监会受理。

  二、总体要求

  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严格要求。设立分支机构应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二)科学规划,循序渐进。设立分支机构应深入进行市场可行性分析,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分期分批,循序渐进,保证充足的偿付能力。

  (三)严格考查,选好高管。各公司要对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的道德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认真考察,确保拟任高管人员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四)完善信息系统,确保管控到位。各公司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业务流程,实现分支机构与总、分公司业务、财务系统数据的无缝连接和动态实时监控,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内部稽核,实现有效管控。

  三、设立步骤

  除营销服务部以外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包括改建)分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营销服务部应直接申请设立。

  四、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营销服务部除外)筹建

  (一)申请材料

  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营销服务部除外)筹建应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向吉林保监局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筹建申请;

  2、总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保险公司申请设立中心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其提交的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可以不要求经过审计);

  3、拟设机构未来三年的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

  4、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5、吉林保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标准

  1、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种。申请文件应准确说明申请筹建原因、机构的准确名称,并且以清单方式列明所有附件材料,每项附件材料应为独立材料,装订顺序应与附件材料清单一致。机构筹建采用“一事一请示”的原则,即一份请示只能申请筹建一家机构(其他如机构设立、改建、开业、撤销等申请事项均按此原则执行)。

  2、总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要求。

  3、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要切合实际、全面客观,内容包括:当地国民经济情况,当地保险市场情况,当地保险市场发展前景,在当地拓展业务的优势及困难,近三年业务发展计划(主要经营的险种、主要业务渠道和成本、业务规模等)。省级分公司、地市级中心支公司还应提供三年经营成果预期、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分析、三年投入产出分析(提供预期的简易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等内容。

  4、筹建负责人条件应符合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规范格式的《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同时公司应出具对拟任筹建负责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综合鉴定要加盖公司公章。

  5、拟设分支机构所在的省级分公司及所辖分支机构内部管控、经营管理能力与水平、受处罚记录等情况将作为考察其内控制度健全与否的标准之一。特别是拟设机构的直接上级管理公司最近两年内受处罚纪录情况,将作为是否核准其行政许可申请的重要依据。

  (三)受理及核准程序

  1、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的筹建申请由中国保监会相关部门核准。

  2、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设立,由省级分公司将筹建申请材料报送吉林保监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办公室)。受理窗口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和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当即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依法属于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如果材料要件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符合要求,即交由承办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流程如下:

  (1)对申请材料的数量、种类和形式上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4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交由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该申请的行政许可期限自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收到补充申请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材料按照要求已全部补正的,即应当受理申请,同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对于已受理的申请材料,承办部门在自行政许可窗口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四)注意事项

  1、筹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人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有正当理由的,经批准,筹建期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2、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经营活动。

  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

  (一)申请材料

  省级分公司开业由其总公司提出申请,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开业由其省公司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开业申请;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有关情况证明,具体包括:

  (1)拟开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于核准制的(包括省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应当在申请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a.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其总公司或

  省公司单独出具的正式申请文件,使用“请示”文种,与“开业申请”同时报送);

  b.《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c.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

  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d.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

  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e.中国保监会规定应进行离任审计的,提交离任审计报

  告。

  (2)拟开业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于报告制的(包括

  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在申请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a.《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表》;

  b.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4、统计工作及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以下材料:

  (1)统计和信息化建设机构人员情况。具体包括:负责统计工作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主管统计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

  (2)相应的规章制度及机制。具体包括: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及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等;

  (3)业务、财务系统建设的具体方案。包括业务、财务系统的处理模式、数据集中情况、基本处理流程框架、系统间数据交换关系、各类数据的管理权限等;

  (4)公司的网络架构和软硬件情况,以及公司在网络、软硬件、数据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策略;

  (5)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说明,具有独立业务系统的公司要提供地方消防部门出具的机房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5、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6、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有效期内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7、拟建立的内控管理制度说明;

  8、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对拟设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材料;

  9、吉林保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标准

  1、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种,申请应准确说明申请开业机构的简要情况,包括负责人、机构名称、准确详细的办公地址、经总公司授权的业务范围等。

  省级分公司开业应由总公司提出申请,并同时须提供中国保监会核准该公司筹建文件的复印件。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开业应由省级分公司提出申请。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应对筹建阶段的整体情况进行详细介绍,主要包括:

  (1)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相应的员工配置情况,内、外勤人员名单及来源。

  (2)办公设备的配备情况。

  (3)对员工的上岗培训情况。机构筹建期间应对员工进行包括诚信要求、保险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内控制度等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要充足,接受培训的人员要达到上岗要求。

  3、拟任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拟任人(除仍在原公司内任职的)必须与原工作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吉林保监局除按照《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所要求的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外,还要对拟任高管进行考察谈话,考察谈话情况将作为资格核准的依据之一。

  4、信息化建设情况应符合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

  5、内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筹建机构应在组织机构、财务会计、单证和账户及印鉴管理、业务流程、人事和劳动管理、稽核监督等方面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要制定内容全面、操作性强、处罚有力的“内部处罚制度”,强化高级管理人员的领导责任和关键岗位的管理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6、只取得使用权的办公场所需同时提供出租方对该房产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三)核准及发证程序

  1、完成筹建工作的拟开业机构,由其省级分公司向吉林保监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报送开业申请材料。受理窗口进行材料要件和申请书规范文本审核后,移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按《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材料审核,并给予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

  2、对经审核同意受理的拟开业机构,受理部门将按保监会和保监局规定要求组织现场验收。

  3、经现场验收后,吉林保监局将在自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申请机构在接到吉林保监局准予开业的批复文件后,应持该批复文件和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对高管人员的任命文件到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据此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办保险业务。

  (四)注意事项

  1、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和吉林保监局《转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时,应当向保监局提交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提出开业申请时,应当提交具体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开业验收时,应当演示反洗钱的内部操作流程。

  2、为提高行政许可办事效率,省级分公司应就拟设机构筹建期间有关情况加强与保监局的沟通,并依据行政许可期限及机构开业计划,合理安排报送开业申请的时间。

  3、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所任命的高管人员应与保监局批复和公司申报材料相一致,但因特殊情况发生与保监局批复和公司申报材料不符的情况,申请公司应按照变化后高管人员重新组织材料并履行机构开业申请程序。

  六、营销服务部设立(含外资)

  (一)申请材料

  营销服务部设立应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提出申请(省级分公司可自主决定设立营销服务部的,应同时提交总公司授权委托书),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设立文件;

  2、营销服务部设立申报表;

  3、营销服务部设立方案;

  4、内部管理制度;

  5、拟任主要负责人情况及相关证明;

  6、办公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7、办公场所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8、吉林保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标准

  1、申请应为正式文件,并用“请示”文种,申请应准确说明申请设立机构简要情况,包括负责人、机构名称、准确详细的办公地址等。

  2、营销服务部申报表应按要求填写,签署分公司意见,并加盖分公司印章。

  3、营销服务部设立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等要求参考上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的要求,还应包括组织架构的情况说明、岗位人员名单、营销员数量、持证率及培训情况等。

  4、营销服务部主要负责人应当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公司应对拟任负责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做出鉴定。

  5、只取得使用权的办公场所需同时提供出租方对该房产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6、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应真实有效。

  (三)审核程序

  与前面所述“四”和“五”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核流程及时限相同。

  (四)注意事项

  1、根据我省保险机构网络布局的实际,为切实扩大保险服务领域,机构设置应着重考虑为“三农”保险服务。因此,各公司应重点做好县以下营销服务部的发展工作,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2、营销服务部的设立按《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不经过筹建核准直接申请开业。因此,各公司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考核设立条件,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营销员培训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避免由于拟设机构不具备核准条件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与纠纷。

  3、根据《关于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各市(州)办事处进行机构申报验证等事项的通知》(吉保监发[2006]72号)的有关规定,拟设营销服务部的现场验证工作委托当地行业协会办事处完成,各拟设营销服务部的直管公司应加强与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的沟通与联系,及时报告营销服务部筹建的有关情况,确保协会验证工作顺利进行。

  七、分支机构改建

  分支机构改建事项,是指保险公司申请改变分支机构层级的事项,如营销服务部改建为支公司或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改建为中心支公司等。分支机构改建应按照 “先筹建,后开业”两步程序申报,筹建和开业所需材料和审查标准请参照前款“四、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营销服务部除外)筹建”和“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机构在提交改建后机构开业申请材料的同时,还应提交对原机构撤销的请示文件。改建后机构开业同时,原机构撤销,原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收回。原机构在改建筹备期间,可以继续以原机构名义提供服务,直到改建机构核准开业时为止。

  八、监管提示

  (一)各公司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吉林保监局将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对该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相结合,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保险机构和相应责任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根据情况暂停受理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分支机构增设申请。

  (二)为统筹规划保险机构发展,逐步实现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已经成立的各省级分公司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吉林保监局上报机构设立计划。新成立的省级分公司要在开业之后1个月内向吉林保监局上报机构设立计划。

  (三)对在筹建期间办理保险业务的拟设立机构,保监局将不予行政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四)分支机构开业后应主动申请加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在业务开展中应主动遵守协会的各种自律公约。

  (五)新设分支机构应高度重视维护当地保险市场稳定,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竞争、合作、共赢”理念。

  (六)分支机构从筹建起应积极主动地与当地政府部门进行沟通、汇报工作。

本指引由吉林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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