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保监发〔2007〕45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研究推进分类监管”的精神,提高我省保险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我局制定了《吉林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工作规程》。现将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按《保险公司动态监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加强内部管理,配合我局分类监管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吉林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工作规程
2.保险公司动态监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3.动态监测指标处室分工一览表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附件一
吉林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 一 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研究推进分类监管”的指示精神,提高监管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 二 条 本规程所指分类监管是指保监局采取非现场监管方法,通过对保险机构综合评价指标动态的监测、分析和处理,考核保险公司发展、创新、诚信、经营、管控等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和分类并提出监管意见。
第 三 条 分类监管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局领导班子应对分类监管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情况,并对分类监管意见进行决策。统计研究处为分类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除负责统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信息的采集、加工和整理外,还应负责各部门相关信息资料的汇总、加工,提出分类监管意见,并负责对保险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的动态监测。财产保险监管处、人身保险监管处、保险中介监管处、办公室(信访投诉)分别负责与本处室管理职能相关的信息采集、加工和整理,并负责对分类监管意见的组织实施。
第 四 条 分类监管工作应包括对保险公司定性和定量指标信息的收集与加工、汇总与评价、分类并提出监管意见、实施有效监管、归档与管理五个阶段。
第 五 条 分类监管工作以年度为监测期,即应以上一年度情况和数据为监测依据进行考核与测算。监测对象为省级保险公司。
第 六 条 分类监管工作应建立例会制度,即每年7月25日(半年会)和1月25日(年初会)召开由局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分类监管情况报告会。年初会议主要内容为汇报工作情况、确立公司分类、研究分类监管方案、落实监管措施;半年会议主要内容为监管部门汇报监管措施落实情况,进一步修改年初确立的监管方案、研究部署下半年的监管重点。统计研究处负责会议的组织与协调。
第 七 条 各相关处室应建立分类监管信息员制度,落实分类监管工作责任制,处室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信息员为直接责任人。处室之间要加强协调,互通信息,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第二章 信息收集与加工
第 八 条 信息收集与核实按照各处室职能分工不同,对照《保险机构动态监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二)中的5大类40个指标,坚持“直接相关指标为主,间接相关指标为辅,同时兼顾共性指标”的原则,依据各项指标监测要点和评分标准,进行信息收集、核实并予以评分。
各项指标的处室分工遵循以下原则(详见附件三):
共性指标,即与各处室监管职能和日常工作相关需要共同关注的指标,主要是定性分析指标,应由各处室共同关注,并进行资料收集与评价;
直接相关指标,即与各处室监管职能和日常工作关系密切,主要是定量分析指标,应由相关处室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各种信息直接进行收集与评价。
间接相关指标,即与各处室监管职能和日常工作不直接但对该指标的准确评定有重要参考作用的指标,应由各处室提供基本情况或基础数据给指标直接相关处室,作为该处室指标评价的参考。
第 九 条 评价指标相关情况和数据的采集要确保准确。定性类指标的相关信息要事实清楚,有据可查;定量类指标的数据信息要依据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或保险公司报送的数据。
第 十 条 定性类信息采集后要形成书面材料,经处室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作为指标评价依据。定量类的数据信息采集要经过有关人员复核,按计算公式测算后打分,并报经处室负责人审批。该项工作应于1月15日前完成。
第三章 汇总与评价
第十一条 各相关处室完成信息采集与加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送交统计研究处。统计研究处应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并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信息汇总与评价应确保全面、具体,既要全面把握保险公司整体状况,又要不漏重要环节。不但要考虑评价指标范围内的情况,而且要考虑指标范围难以涵盖的其他因素。从而形成对保险公司相对全面、科学、准确的综合评价结论。
第十三条 汇总与评价工作完成后,统计研究处应组织召开由相关处室信息员参加的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汇总与评价工作碰头会,通报汇总情况,分类并确立初步监管意见。
第十四条 分类标准应根据汇总与评价情况而定,并在分类监管工作碰头会上集体讨论通过。为合理规划和配置监管资源,原则上可分为A、B、C三个类别。
第四章 监管意见实施
第十五条 保监局应对不同类属采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监管。
(一)A类公司,报告性监管。实施常规报告性监管。
(二)B类公司,关注性监管。除常规报告性监管外,辅以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
(三)C类公司,重点监管。根据风险状况及违规情况确定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规模,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经营情况陈述制度。由公司负责人根据吉林保监局的要求,陈述经营管理及整改情况,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第十六条 统计研究处要对研究确立的初步分类监管意见进行加工整理,形成《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意见》并提交分类监管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 分类监管领导小组要定期例会,听取分类监管工作情况汇报,审核、研究《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意见》,据此部署相关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相关处室要根据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报告性监管、关注性监管和重点监管等方式实施有效监管,实现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
第五章 归档与管理
第十九条 经领导小组审定的《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意见》形成后,统计研究处应对分类监管的全部资料进行归档,实行档案化管理,并完善保管、查询、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各相关处室要将落实《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意见》所形成的各种资料,一并交由统计研究处备份存档。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分类监管组织领导,设立吉林保监局分类监管领导小组,组长刘德江,副组长张大运、张刚。领导小组下设分类监管工作办公室在统计研究处,负责人张迎利,直接责任人为高媛、李凌杰。各处处长为本处室分类监管工作负责人,各处室信息员为王海莹、丁仲波、臧笛名、姚晓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吉林保监局对本辖区保险公司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向辖区内保险业(或社会)公布分类或分类监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二
保险公司动态监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保险公司动态监测指标体系主要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保险公司的发展、创新、诚信、经营、管控等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为实施“分类指导、分类监管”提供基础数据和事实依据。
第一类指标:发展类指标(100分)
主要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对保险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理念以及其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社会影响等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
一、政策执行情况(0-20分)
监测要点:
1.是否能够准确把握保监会和上级公司确定的发展方向,紧紧围绕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补偿、资金融通、社会管理三项功能,坚持科学发展观,又好又快发展(0-10分)。
2.是否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深入研讨国家、地方和上级公司有关保险业发展的重大政策,使每位员工都能理解和掌握这些政策对于保险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并在经营过程中向社会予以广泛宣传(0-2分)。
3.是否及时研究国家和地方政府大政方针政策中蕴含的保险业发展契机,积极培育和挖掘潜在的保险市场需求;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汇报、沟通,以获得政策支持(0-3分)。
4.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将有关政策精神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以形成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0-2分)。
5.是否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深入研讨保监会及上级公司有关保险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使每位员工都能够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并在经营管控中予以贯彻落实(0-3分)。
二、覆盖面(0-20分)
1.保险覆盖率(0-10分)
计算公式1(用于人身险公司):
市(州)级保险机构保险覆盖率=××市(州)保险机构承保人次/××保险机构所在市(州)人口数量×100%
省级保险机构保险覆盖率=××省级保险机构各市州级保险机构保险覆盖率之和/××保险机构各市(州)级分支机构数×100%
计算公式2(用于产险公司):
保险覆盖率=××保险机构各市(州)分支机构市场份额之和/××保险机构各市(州)级分支机构数×100%
指标释义:
“××市(州)保险机构承保人次”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数据为准。
“××保险机构所在市(州)人口数量”以吉林省统计局发布的最新数据为准。
“××保险机构各市(州)分支机构市场份额之和”等于××保险机构在设有分支机构的市州中,各分支机构占当地市(州)的市场份额之和,简单加总即可。
“××保险机构各市(州)级分支机构数”等于××保险机构在省内设立有分支机构的市(州)数,在同市(州)内开设多家机构的按一家机构进行统计,不予累计。
评分标准1(用于成立三年以上人身险公司):
50%以上:10分
10%至50%:7分
5%至10%:4分
1%至5%:1分
1%以下:0分
评分标准2(用于成立不满三年人身险公司):
20%以上:10分
5%至10%:7分
1%至5%:3分
1%以下:0分
评分标准3(用于成立三年以上产险公司):
15%以上:10分
7%至15%:7分
3%至7%:4分
1%至3%:1分
1%以下:0分
评分标准4(用于成立不满三年产险公司):
8%以上:10分
3%至8%:7分
1%至3%:3分
1%以下:0分
2.机构平均保单件数(0-10分)
计算公式:
机构平均保单件数=××保险机构监测期承保件数/××保险机构监测期内机构数量
指标释义:
“××保险机构监测期承保件数”指监测期内××保险机构承保的有效保单件数(即承担了保险责任的保单件数),不包括犹豫期撤单的保单,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季报数据为准。
“××保险机构监测期内机构数量”包括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市(州)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保险公司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季报)中的“机构数”项目数据为准。
评分标准1(用于成立三年以上人身险公司):
20000件以上:10分
15000件至20000件:7分至10分
10000件至15000件:4分至7分
0件至10000件:0分至4分
评分标准2(用于成立不满三年人身险公司):
10000件以上:10分
5000件至10000件:7分至10分
2500件至5000件:4分至7分
0件至2500件:0分至4分
评分标准3(用于成立三年以上产险公司):
6000件以上:10分
4000件至6000件:7分至10分
3000件至4000件:4分至7分
0件至3000件:0分至4分
评分标准4(用于成立不满三年产险公司):
3000件以上:10分
2000件至3000件:7分至10分
1000件至2000件:4分至7分
0件至1000件:0分至4分
三、保险宣传(0-15分)
监测要点:
1.是否具有完备的品牌宣传规划和组织实施部门(0-2分),并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介对自身进行宣传,打造专业品牌,以扩大知名度(0-3分)。
2.是否在宣传企业自身的同时,广泛宣传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以扩大保险业的影响,增强人们的保险意识(0-5分)。
3.是否积极主动举办一些社会公益活动,并取得社会公众认可,产生较大反响(0-5分)。
四、重大事件应对(0-5分)
监测要点:
1.是否建立了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应对预案,以妥善应对各种危机突发事件(0-1分)。
2.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是否及时、周到,并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和客户的认同,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未发生重大危机事件为满分(0-2分)。
3.是否建立隐患事件分析及信息传递机制,及时将隐患事件处理在萌芽状态,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企业形象(0-2分)。
五、行业协作(0-35分)
1.与监管部门的配合(0-25分)
监测要点:
(1)对于保险公司的机构、高管变动事宜是否及时上报,信访投诉处理是否及时、认真,公司内部大事项是否及时告知(0-15分)。
(2)是否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试点或检查、调研等工作(0-10分)。
2.与行业协会的协作(0-5分)
监测要点:
(1)经营活动是否能够自觉遵守共同签署的行业约定或协定(0-3分)。
(2)是否积极支持、参与行业协会的工作,如是否及时缴纳会费,是否按要求及时、认真地提供有关数据和资料等,以促进行业自律工作的推进(0-2分)。
3.与同业保险公司的协作(0-5分)
监测要点:
(1)是否能够就关于行业发展的一些重大事宜与同业公司进行沟通、交流,并达成一致(0-2分)。
(2)是否存在有恶意挖角、诋毁同业等恶性竞争的行为,是否有主动规避同业恶性竞争的制度和措施(0-3分)。
六、其它与发展有关的工作(0-5分)
监测要点:
是否开展了除上述工作之外的其它一些促进保险业发展,并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工作。
评分标准(简单累计,以5分为限):
该项工作处于计划阶段:1分
该项工作处于实施阶段:2分
该项工作产生较好社会影响:4分
该项工作卓有成效,产生较大、较好社会影响:5分
第二类指标:创新类指标(30分)
主要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对保险公司在管理、服务、产品、销售等领域开展的创新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价。
一、管理创新(0-6分)
监测要点:
1.是否建立鼓励创新的制度,并有专人负责落实(0-1分)。
2.是否针对不同地域特点或行销模式形成新的管理理念,施行新的管理方式,并得到有效执行(0-2分)。
3.是否及时总结管理创新方面的经验、典型,并得到上级和有关部门的肯定、支持,并加以宣传、深入推广(0-3分)。
二、服务创新(0-6分)
监测要点:
1.是否及时总结服务创新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并加以推广(0-4分)。
2.创新服务是否得到客户的认可,并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0-2分)。
三、产品创新(0-6分)
监测要点:
1.是否主动根据区域或客户特点研究保险需求,并向上级机构提出产品开发建议或经授权开发新产品(0-1分)。
2.是否针对市场需求对现有产品进行组合销售,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0-3分)。
3.是否及时清理不符合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主要通过零保费产品占保险公司投入市场的产品比例予以监测(0-2分)。
评分标准:
占比50%以上:0分
占比50%至20%:0分至2分
占比20%以下:2分
四、销售创新(0-6分)
监测要点:
1.是否建立专门的市场研究、分析制度,并配备相应人员,根据市场实际探索、推广新的销售方式(0-2分)。
2.是否及时总结销售创新方面的经验、典型,并予以推广,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0-4分)。
五、其它创新(0-6分)
监测要点:除上述四方面创新外的其它创新工作,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如:积极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保险试点工作;率先提出关于保险业发展的一些新思想、新理念等。
评分标准(简单累计,以6分为限):
创新工作处于计划阶段:1分
创新工作处于实施阶段:2分
创新工作产生较好效果:4分
创新工作卓有成效,产生较大、较好社会影响:6分
第三类指标:诚信类指标(60分)
主要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对保险公司开展的有关诚信建设方面的工作进行监测和评价。
一、投诉情况(0-40分)
1.投诉指数(0-30分)
计算公式1(用于产险公司):
投诉指数=(保险机构监测期内受客户向监管部门投诉次数×60%+保险机构监测期内受客户向公司投诉次数×40%)/保险机构监测期内承保件数
计算公式2(用于人身险公司):
投诉指数=(保险机构监测期内受客户向监管部门投诉次数×60%+保险机构监测期内受客户向公司投诉次数×40%)/保险机构监测期内承保人次
指标释义:
“保险机构监测期内受客户向监管部门投诉次数”指监测期内保险监管部门接到的涉及该保险机构的有效投诉次数(即监管部门转办和立案的投诉),以监管部门统计数据为准,但对于经调查核实后属于客户误解的除外。
“保险机构监测期内受客户向公司投诉次数”指监测期内该保险机构接到的客户有效投诉次数(即保险机构内部予以调查处理的投诉)。此数据由公司自行统计,监管部门抽查复核,对于经调查核实后属于客户误解的除外。
“保险机构监测期内承保人次、承保件数”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数据为准。
评分标准1(用于产险公司)
3‰以下:30分
3‰至6‰:30分至15分
6‰至10‰:15分至0分
10‰以上:0分
评分标准2(用于人身险公司):
万分之一以下:30分
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二:30分至20分
万分之二至万分之三:20分至10分
万分之三至万分之四:10分至0分
万分之四以上:0分
2.投诉处理机制(0-10分)
监测要点:
(1)是否建立并保持投诉处理程序和客户服务热线电话,及时接受客户的投诉和咨询(0-3分)。
(2)是否对咨询投诉处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分析和反馈,并进行整改和跟踪监督(0-1分)。
(3)是否建立投诉处理工作的奖惩机制,并予以兑现、落实(0-1分)。
(4)是否有固定签约的律师事务所或专、兼职法律事务人员,并在变动时及时向监管部门备案(0-5分)。
二、诚信宣传和教育(0-5分)
监测要点:
1.是否建立诚信教育机制,并在日常管控中加强宣传、贯彻落实(0-1分)。
2.是否建立诚信奖惩制度,并对诚实守信者表彰奖励,对欺诈误导者严厉惩处(0-1分)。
3.是否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并有效落实(0-2分)。
4.是否对一些好的诚信宣传和教育经验及时总结,并加以推广(0-1分)。
三、公司信誉度(0-10分)
监测要点:
1.是否建立完善的客户回访制度,并建立客户回访档案,有效传递客户信息,以提升公司服务水平(0-2分)。
2.是否被有关部门授予“重合同守信用”单位(0-2)。
3.客户对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评价和满意情况(0-6分)。
注:对于此监测点,监管部门将采用抽样的方法进行测评。即从保险公司户档案中抽取部分客户的资料,进行访问,然后综合计算其对保险机构的评价情况,最后以此确定该项监测点的分值。
四、其它与诚信有关的制度和措施(0-5分)
监测要点: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还施行了哪些诚信建设的制度和措施,产生了哪些良好效应。
评分标准(简单累计,以5分为限):
该项工作处于计划阶段:1分
该项工作处于实施阶段:2分
该项工作产生较好效果:4分
该项工作卓有成效,产生较大、较好社会影响:5分
第四类指标:经营类指标(180分)
主要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对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能力和业务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同时根据产、寿保险公司的不同情况,将全部指标分为产险指标、寿险指标两个部分,由统研处、中介处负责监测。
一、产险指标(180分)
1.保费增长率(0-20分)
计算公式:
保费增长率=(监测期保费收入-上年同期保费收入)/上年同期保费收入×100%
指标释义:
“监测期保费收入”指监测期内××保险机构的规模保费收入,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数据为准。
评分标准:
30%以上:20分
10%至30%:10分至20分
5%至10%:5分至10分
-5%至5%:0分至5分
-5%以下:0分
2.应收保费率(0-20分)
计算公式:
应收保费率=监测期应收保费/监测期保费收入×100%
指标释义:
“应收保费”口径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
“监测期保费收入”指监测期内××保险机构的规模保费收入,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数据为准。
评分标准:
8%以下:20分
8%至15%:20分至10分
15%至25%:10分至0分
25%以上:0分
3.综合费用率(0-20分)
计算公式:
综合费用率=监测期(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分保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摊回分保费用)/监测期(自留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00%
指标释义:
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分保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指标的口径与《保险公司利润表》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
“自留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各项目的口径与《保险公司利润表》中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
评分标准:
30%以下:20分
30%至40%:20分至10分
40%至50%:10分至0分
50%以上:0分
4.综合赔付率(0-20分)
计算公式:
综合赔付率=监测期(赔款支出+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赔款支出-摊回分保赔款-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监测期(自留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00%
评分标准:
50%以下:20分
50%至55%:20分至15分
55%至60%:15分至10分
60%至65%:15分至5分
65%至70%:5分至0分
70%以上:0分
5.承保利润率(0-20分)
计算公式:
承保利润率=监测期(承保利润)/监测期(自留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00%
评分标准:
5%以上:20分
3%至5%:20分至10分
0至3%:10分至0分
0以下:0分
6.结案率(0-20分)
计算公式:
结案率=监测期内××保险机构结案案件数量(件)/监测期内××保险机构立案案件数量(件)
评分标准:
90%以上:20分
80%至90%:10分至20分
75%至80%:0分至10分
75%以下:0分
7.营销员持证率(0-20分)
计算公式:
营销员持证率=监测期内××保险机构持证营销员人数/监测期内××保险机构营销员总数×100%
注:此指标计算结果以吉林保监局中介监管处统计数据为准。
评分标准:
100%:20分
100%以下:0分
8.商业险车均保费(0-20分)
计算公式:
商业险车均保费=监测期内××保险机构商业车险业务保费收入/监测期内××保险机构商业车险承保车辆数
指标释义:
“车险业务保费收入”、“承保车辆数”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数据为准。全省商业车险车均保费水平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数据为准。
评分标准:
达到全省车均保费水平(误差在±50元以内):10分
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每100元扣减2分直至0分;
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每100元加2分直至20分。
9.交强险已赚保费综合赔付率(0-10分)
计算公式:
交强险已赚保费综合赔付率=监测期(赔款)/监测期(已赚保费)×100%。其中,赔款=赔款支出+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已赚保费=保费收入-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评分标准:
50%以下:10分
50%至60%:10分至6分
60%至70%:6分至0分
70%以上:0分
10.交强险已赚保费综合费用率(0-10分)
计算公式:
交强险已赚保费综合费用率=监测期(经营费用)/监测期(已赚保费)×100%。其中,经营费用=专属费用-摊回分保费用+分摊的共同费用;已赚保费=保费收入-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评分标准:
30%以下:10分
30%至40%:10分至6分
40%至50%:6分至0分
50%以上:0分
二、寿险指标(180分)
1.保费增长率(0-20分)
计算公式:
保费增长率=(监测期保费收入-上年同期保费收入)/上年同期保费收入×100%
指标释义:
“监测期保费收入”指监测期内××保险机构的规模保费收入或代理保费收入,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数据为准。
评分标准:
30%以上:20分
10%至30%:10分至20分
5%至10%:5分至10分
-5%至5%:0分至5分
-5%以下:0分
2.新单保费增长率(0-20分)
计算公式:
新单保费增长率=(监测期新单保费收入-上年同期新单保费收入)/上年同期新单保费收入×100%
指标释义:
“监测期新单保费收入”指监测期内××保险机构新单业务的规模保费收入,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数据为准。
评分标准:
35%以上:20分
15%至35%:10分至20分
10%至15%:5分至10分
0至5%:0分至5分
0以下:0分
3.新单期缴业务比率(0-20分)
计算公式:
新单期缴业务占比=监测期内××寿险公司新单期缴保费收入/监测期内××寿险公司新单保费收入×100%
指标释义:
“新单期缴业务比率”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数据为准。
评分标准:
50%以上:20分
40%至50%:15分至20分
30%至40%:10分至15分
20%至30%:5分至10分
10%至20%:0分至5分
10%以下:0分
4.标准保费增长率(0-20分)
计算公式:
标准保费增长率=(本年标准保费-上年标准保费)÷上年标准保费×100%
指标释义:
“标准保费”按保监会《关于在寿险业建立标准保费行业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4]102号)的规定折算。
评分标准:
10%至25%:20分
5%至10%或25%至35%:20分至8分
-5%至5%或35%至60%: 8分至4分
-5%以下或60%以上:4分至0分
5.短期险赔付率(0-20分)
计算公式:
短期险赔付率=(赔款支出+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赔款支出-摊回分保赔款-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短期险自留保费-提取短期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00%
评分标准:
45%以下:20分
45%至55%:12分至20分
55%至65%:0分至12分
65%以上: 0分
6.退保率(0-20分)
计算公式:
退保率=监测期退保金/(上年末长期责任险准备金+监测期长期险保费收入)×100%
指标释义:
“退保金”的口径与《保险公司利润表》中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
“长期险责任准备金”为《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寿险责任准备金与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之和;
“监测期保费收入”指是指1年期以上的人寿保险、健康险等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评分标准:
1%以下:20分
1%至3%:20分至15分
3%至5%:15分至10分
5%至8%:10分至0分
8%以上:0分
7.承保费用率(0-20分)
计算公式:
承保费用率=监测期(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分保费用支出-摊回分保费用)/监测期自留保费×100%
指标释义:
“业务及管理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分保费用支出、摊回分保费用”的口径与《保险公司利润表》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
“自留保费=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各项目的口径与《保险公司利润表》中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
评分标准:
10%以下:20分
10%至20%:20分至10分
20%至30%:10分至5分
30%至35%:5分至0分
35%以上:0分
8.每元保费现金净流量(0-20分)
计算公式:
每元保费现金净流量=监测期内××寿险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监测期内××寿险公司保费收入
指标释义: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口径与《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中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
“保费收入”的口径与《保险公司利润表》对应项目的口径相同。
评分标准:
0.7以上:20分
0.65至0.7:10分至20分
0.55至0.65:0分至10分
0.55以下:0分
9.营销员13个月留存率(0-10分)
计算公式:
营销员13个月留存率=13月前新增人力监测期末仍然在职的人员数量/13月前新增人力×100%
评分标准:
50%以上:10分
35%至50%:4分至10分
20%至35%:0分至4分
20%以下:0分
10.营销员持证率(0-10分)
计算公式:
营销员持证率=监测期内××保险机构持证营销员人数/监测期内××保险机构营销员总数×100%
注:此指标计算结果以吉林保监局中介监管处统计数据为准。
评分标准:
100%:20分
100%以下:0分
第五类指标:管控类指标(80分)
主要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方法对保险公司的内部管控能力进行监测和评价。
一、内控有效性(0-30分)
监测要点:
1.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涵盖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0-5分)。
2.是否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对各类风险进行持续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与评估(0-5分)。
3.业务控制、财务控制、资金控制、信息技术控制是否能得到有效执行,控制措施能否实现控制目标(0-5分)。
4.是否建立并保持书面程序,持续识别、收集、处理、报告涉及保险机构目标实现及经营管理有效运作的内外部信息,以确保经理层能够及时、准确了解业务信息、管理信息、重要风险信息;确保其他所有员工充分了解相关信息,遵守涉及其责任和义务的政策和程序;确保及时、真实、完整的向监管部门和外界报告、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在出现紧急情况或重大突发事件时,相关信息能够得到及时报告和有效沟通(0-10分)。
5.是否对内控进行持续性监控,并针对内控缺陷持续改进(0-5分)。
二、管控组织架构(0-10分)
监测要点:
1.管控组织架构是否按上级要求建立健全,部门及岗位设置是否遵循了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协调运作的原则(0-2分)。
2.是否明确各机构、部门、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传达至每一名员工,使其清晰的了解其岗位的职责和标准(0-2分)。
3.人员是否到位,是否具备岗位要求的相应知识、经验和技能,以确保其有效履行岗位职责(0-2分)。
4.是否明确各岗位的上下级报告关系,并实行有效措施保证履行职责需要的信息(0-2分)。
5.管控措施实施是否落实,如是否设有专门部门或岗位负责有关措施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已执行管控措施进行评估,及时进行必要的修正(0-2分)。
三、合规情况(0-40分)
计算公式:
违规指数=监测期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次数×10+监测期内受到没收违法所得、责令予以撤换、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处罚次数×9+监测期内受到10万元以上罚款处罚次数×7+监测期内受到10万元以下罚款处罚次数×5+监测期内受到警告次数×4+监测期内受到责令改正、责令退回所收保费、责令转回财产处罚次数×3+监测期内受到通报批评、监管意见书、监管谈话次数×1
责令改正、责令退回所收保费、责令转回财产与其他行政处罚措施并处时不计入违规指数。
评分标准:
15以上:0分
15至10:0分至10分
10至5:10分至25分
5至0:25分至40分
附件三
动态监测指标处室分工一览表
指标名称 |
监测处室 | |||
发展类指标(100分) |
政策执行情况(20') |
产、寿、统研 | ||
覆盖面(20') |
保险覆盖率(10') |
统研 | ||
机构平均保单件数(10') |
统研 | |||
保险宣传(15') |
产、寿、办公室 | |||
重大事件应对(5') |
产、寿、统研、办公室 | |||
行业协作(35') |
产、寿、中介、统研、办公室 | |||
其他与发展有关工作(5') |
产、寿、中介、统研、办公室 | |||
创新类指标 (30分) |
管理创新(6') |
产、寿 | ||
服务创新(6') |
产、寿 | |||
产品创新(6') |
产、寿 | |||
销售创新(6') |
产、寿 | |||
其他创新(6') |
产、寿 | |||
诚信类指标 (60分) |
投诉情况(40') |
投诉指数(30') |
办公室 | |
投诉处理机制(10') |
办公室 | |||
诚信宣传和教育(5') |
办公室为主,产、寿、中介关注 | |||
公司信誉度(10') |
办公室、产、寿 | |||
其他制度和措施(5') |
办公室 | |||
经营类指标(180分) |
产险指标 |
保费增长率(20') |
统研 | |
应收保费率(20') |
统研 | |||
综合费用率(20') |
统研 | |||
综合赔付率(20') |
统研 | |||
承保利润率(20') |
统研 | |||
经营类指标(180分) |
产险指标 |
结案率(20') |
统研 | |
营销员持证率(20') |
中介 | |||
车均保费(20') |
统研 | |||
交强险已赚保费综合赔付率(10') |
统研 | |||
交强险已赚保费综合费用率(10') |
统研 | |||
经营类指标(180分) |
寿险指标 |
保费增长率(20') |
统研 | |
新单保费增长率(20') |
统研 | |||
新单期缴业务比率(20') |
统研 | |||
标准保费增长率(20') |
统研 | |||
短期险赔付率(20') |
统研 | |||
退保率(20') |
统研 | |||
承保费用率(20') |
统研 | |||
每元保费现金净流量(20') |
统研 | |||
营销员13个月留存率(10') |
中介 | |||
营销员持证率(10') |
中介 | |||
管控类指标 (80分) |
内控有效性(30') |
产、寿为主,统研、中介关注 | ||
管控组织架构(10') |
产、寿为主,统研关注 | |||
合规情况(40') |
产、寿为主,统研、中介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