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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提供)

  

  吉保监发〔2004〕32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近期,我省部分地区在机动车辆保险经营,特别是在机动车三者险的营销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规违纪问题,相关的投诉案件增多,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针对这些情况,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各公司应从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的角度出发,按照中国保监会和各总公司的总体要求,加强机动车强制三者责任保险的正面宣传和引导。

  二、严禁保险公司与交通管理等政府职能部门签订含有机动车保险“只能在本公司投保”及类似的垄断性协议。如已签订相关协议的,必须立即废止。机动车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开展应在各省级分公司的统一领导下规范运作,各支公司不得违规操作。

  三、严禁将机动车车损险等产品与三者险相互搭配销售。

  四、严禁保险公司与出租车公司或大车队以签订代理协议等方式,在不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具正式保单和发票的情况下承保机动车辆险业务。

  五、各公司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已制定的行业公约的各项要求开展业务,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批复的机动车三者责任险费率执行,严禁借改革之机擅自提高费率。

  六、已经开办车贷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严禁对贷款购车人预收保单期限以外的保费;已经停办车贷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严禁利用经销商对贷款购车的投保人预收保单期限以外的保费。严禁将已收取的预收保费设置账外账或“小金库”。

  七、各公司必须切实加强对营销员的管理,防止负面宣传和误导客户等扰乱市场的行为发生。

  八、各公司在接此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保险公司,我局将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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