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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提供)

  

吉保监发〔2005〕19号
  

  各寿险公司:

  由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编印、我局监制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目前已下发至各公司,投保提示制度已于2005年3月15日开始试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是我省保险行业诚信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对切实保护投保人利益,引导投保人正确认识人身保险产品,督促寿险行业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寿险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为使该制度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局及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将通过网站、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示投保提示内容。各公司负责投保提示制度的组织实施。根据《人身保险投保提示》的相关内容,各公司应把该制度的落实作为规范销售人员展业行为、加强投保常识宣传、增强投保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的主要措施。同时,应做好内部各部门及所属代理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确保投保提示制度执行顺畅,效果良好。

  二、各公司要分别在本公司的网站、营业网点、所属代理网点公示、张贴投保提示,对客户进行广泛宣传,并制定销售人员向投保人告知投保提示内容的相关规定。各公司要向每名在岗销售人员提供至少一份投保提示,并要求其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出示给每一位客户。对3月15日后签订的保险合同,各公司要进行客户回访,调查销售人员是否按规定向保户出示了投保提示,是否引导保户认真阅读了投保提示,对违反相关制度的,要给予相应处罚。

  各公司应当将投保提示单独出示,不得与本公司的“投保须知”等告知内容交叉合并。还应确保专线服务电话具备配合投保提示内容的相应功能,如可以查询、确认保险公司营业网点、代理网点、销售人员的资格及保险条款备案信息等内容。

  三、各公司应制定实施计划。实施计划中应确定具体的推广期限、对营销员的培训安排、专线电话的配合办法以及拟采取的书面提示方式等内容,并于3月底前报协会备案,执行中如有变动,应及时报告。

  四、《人身保险投保提示》适用于寿险公司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保险产品。

  五、 2005年3月15日以后投保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投保人就欺诈误导问题向我局投诉的,若保险公司能够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已经将投保提示告知投保人的,我局将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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