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保监发〔2005〕30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做好新形势下保险统计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局将进一步转变统计工作思维,强化统计分析职能,开展调查研究,实现统计信息互动,进行统计数据真实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制度。各公司要成立由财务、业务、市场规划等部门参加的保险统计机构,负责本公司保险统计、统计分析和调查研究等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公司副总经理为该机构负责人,协调各部门工作。并确立一个部门为日常工作办公室,具体承办统计及统计分析工作的协调、报告起草、日常联络等有关事项。
二、各公司要严格履行数据机构的职责,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有关统计信息。同时,对本公司新增、变更或撤销的数据机构要按要求及时通过总公司报送给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
三、各公司要转变工作思维,加强统计分析、统计调查及统计监督工作。一是要根据本公司指标异常变动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深入的市场调研,全面把握本公司保险业务经营的总体状况,对业务经营基本特征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二是要有针对性地对某一重点地区、重点险种、重点公司进行重点分析,不失时机地抓住一些风险性问题、热点问题、苗头性问题进行专题分析。从而,形成分析透彻、预测准确,具有较强实践指导意义的统计分析报告。三是应加强对本系统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四、建立统计分析季度例会制度,实现保险公司与保监局信息互动。各公司应建立保险统计工作季度例会制度,即每季由主管统计工作的副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汇总统计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发展对策,预测发展趋势。吉林保监局届时将参加各公司举行的季度例会,听取情况,开展调研和座谈。实现保监局与保险公司统计信息的有效互动。
五、建立保险统计工作评比制度。为进一步做好保险统计及统计分析工作,形成良好的保险统计工作激励和约束机制,我局将建立吉林省保险监管统计工作评比制度。对各公司统计工作情况进行季度评比和年度总评比,并将评比结果通报总公司。对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局有关要求切实做好统计工作的,将依据《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抄送其总公司。
六、具体要求
(一)各公司应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局关于统计工作的相关要求,明确保险统计工作基本任务、原则、目的、内容,以及保险公司统计岗位的设立和保险统计人员配备等事项,认真履行好统计工作职责。
(二)各公司要将保险统计工作领导及组织机构落实情况于4月30日前以正式文本报送给我局。(按附件二填列)
(三)统计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下列要求:统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具备完成统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统计人员数量应当根据统计工作需要保持适度性;统计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性。统计人员变更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
(四)各公司季度分析报告要在每季后6日内以正式文本报送我局,并同时报送电子版,以便归入吉林省保险业统计信息库。报告报送时间如遇法定“五一”、“十一”、春节假日可以顺延3日。
联 系 人:王洪义 高 媛
电 话:8400245 8400260
附件:1.吉林省保险监管统计工作评比办法
2.保险统计工作领导及组织机构情况登记表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吉林省保险监管统计工作评比办法
吉林保监局作为全省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保险统计监督和管理,负责对辖内的保险监管统计工作进行评比。
第一章 考评对象与内容
第一条 本办法的考评对象为辖内的省级保险分公司。
第二条 考评内容为各保险分公司的保险监管统计工作。各保险分公司保险监管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完成各项保险统计工作,开展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有关保险统计信息。具体包括统计制度建设、统计信息、统计调查分析工作等方面。
第三条 统计制度建设是指各保险分公司执行国家和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相关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各保险分公司统计制度的执行、统计岗位的设立、统计人员的配备以及落实《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情况。
第四条 统计信息是指各保险分公司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及吉林保监局报送的,反映本机构经营情况的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包括反映财务和业务状况的统计数据、经营情况分析,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统计资料。
第五条 统计调查分析工作是指各保险分公司按照规定于每季后6日内报送的季度分析报告和专项统计调查分析工作。
第二章 考评计分标准
第六条 统计制度建设考核标准(15分)
(一)公司领导重视统计工作,设立或指定了统计工作职能部门,指定保险监管统计负责人、联系人。相关人员的变更及时报备(4分)。
(二)统计工作人员具有相对稳定性。工作变动时,认真办清交接手续,做好统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确保统计工作不断、资料不乱(4分)。
(三)制定了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并报吉林保监局备案(3分)。
(四)加强统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2分)。
(五)其他在统计制度执行方面所做的工作(2分)。
第七条 统计信息报送考核标准(30分)
(一)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分快报、月报、季报、半年、年报和年度报告向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数据,报送的统计指标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要求(12分)。
(二)按照规定向吉林保险局要及时报送临时报表和统计数据,并与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相关数据保持一致,对需要说明的项目附以简要说明,如数据的异常变动情况等(8分)。
(三)针对统计指标异常变动等情况,各公司要按照吉林保监局签发的《保险公司指标异常变动情况反馈通知书》内容和要求,详细说明变化的成因,做到有理有据(8分)。
(四)其他在统计信息方面所做的工作(2分)。
第八条 统计调查分析考核标准(45分)
(一)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统计分析报告(15分)。
(二)季度分析报告内容翔实、丰富,有质有量,针对性强,为保险监管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15分)。
(三)按照要求准备分析材料,召开保险统计例会(10分)。
(四)积极配合统计调查和检查工作(5分)。
第九条 其他在保险监管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行为,如改革完善保险监管统计制度、改进保险监管统计工作方式方法、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等(10分)。
第三章 考评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条 吉林保监局根据以上考评标准负责对各保险分公司的保险监管统计工作每年度进行一次考评。
第十一条 建立各保险分公司统计信息报送和统计调查分析情况的按季通报制度,对各保险分公司迟报统计信息、更改报送统计信息的次数、统计信息数据质量等情况进行统计检查,并按季公布统计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实行统计工作考评奖惩制度。年终将对照考评标准和各保险分公司的按季通报情况进行综合评分,对年终总评名列前茅的单位进行表彰,对保险监管统计工作考评不合格(即年终总评分低于60分)的公司,视情况采取不同形式的处罚措施,并责成公司调整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实行保险监管统计工作评比一票否决制,对出现虚报、伪报、篡改保险统计信息、拒绝接受统计检查或其他严重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等行为,一律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保监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