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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寿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提供)

  

   

  关于进一步加强寿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

   

  2005年12月2日吉保监发〔2005〕62号

   

  各寿险公司:

  一个时期以来,部分公司在机构设立及后续管理方面违规现象较为严重,其中尤以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擅自变更主要负责人及营业地址、未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即办理保险业务等现象较为突出。针对上述问题,我局对个别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为进一步规范机构管理工作,现依据相关法规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省级分公司要充分重视对所辖分支机构(含营销服务部)的管理工作,要确定专人管理。请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具体承办部门及联系人电话上报我局。

  二、对于确因业务发展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各省级分公司要及时向我局申报。

  (一)拟在营业部或营销服务部基础上申请设立中心支公司或支公司的,设立应当比照新机构相关条件和程序进行筹建和开业申请,经许可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原营销服务部应当撤销。

  (二)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的,在具有符合条件的负责人、符合其职能的办公设备和人员、符合要求的固定场所时即可申报。在我局批复该机构设立后,各公司要及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办理保险业务。在取得《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办理《营业执照》之前,不得悬挂标牌,不得招聘营销员进行培训,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保险业务。

  (三)各分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准备申报材料,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我局将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各分公司要随时掌握所辖分支机构及营销服务部的业务开展情况及人员状况,对于确实没有必要保留的机构,要及时申请撤销或合并,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四、各级机构要妥善保管《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将其悬挂于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如有遗失,要按要求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通过省级分公司申请补发许可证。任何机构不得擅自变更许可证项下的内容,如确需变更的,要在申请审批或核准、报告后方可变更并换发许可证。

  五、为提高监管信息透明度,便于各家公司了解我省寿险机构网点布局情况,我局已将全省各家寿险公司所属合法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在吉林保险信息网(网址:www.jl-bx.com)上对外公布,并将定期予以更新,请随时登录查阅。

  针对目前机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各家分公司要认真进行整改。我局将进一步加强机构方面的监管,并在现场检查或调研中将机构管理问题作为重点来抓。对于擅自设立、合并机构或变更主要负责人及营业地址等问题,一经发现,将依据相关法规严肃处理。同时,我局将继续做好对全省保险机构网点布局的服务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各类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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