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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工作规程(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提供)

  

   

  吉林省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 一 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研究推进分类监管”的指示精神,提高监管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程。

  第 二 条本规程所指分类监管是指保监局采取非现场监管方法,通过对保险机构综合评价指标动态的监测、分析和处理,考核保险公司发展、创新、诚信、经营、管控等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和分类并提出监管意见。

  第 三 条分类监管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局领导班子应对分类监管工作进行全面领导,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分类监管工作实施情况,并对分类监管意见进行决策。统计研究处为分类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除负责统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信息的采集、加工和整理外,还应负责各部门相关信息资料的汇总、加工,提出分类监管意见,并负责对保险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日常的动态监测。财产保险监管处、人身保险监管处、保险中介监管处、办公室(信访投诉)分别负责与本处室管理职能相关的信息采集、加工和整理,并负责对分类监管意见的组织实施。

  第 四 条分类监管工作应包括对保险公司定性和定量指标信息的收集与加工、汇总与评价、分类并提出监管意见、实施有效监管、归档与管理五个阶段。

  第 五 条分类监管工作以年度为监测期,即应以上一年度情况和数据为监测依据进行考核与测算。监测对象为省级保险公司。

  第 六 条分类监管工作应建立例会制度,即每年7月25日(半年会)和1月25日(年初会)召开由局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的分类监管情况报告会。年初会议主要内容为汇报工作情况、确立公司分类、研究分类监管方案、落实监管措施;半年会议主要内容为监管部门汇报监管措施落实情况,进一步修改年初确立的监管方案、研究部署下半年的监管重点。统计研究处负责会议的组织与协调。

  第 七 条各相关处室应建立分类监管信息员制度,落实分类监管工作责任制,处室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信息员为直接责任人。处室之间要加强协调,互通信息,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第二章信息收集与加工

   

  第 八 条信息收集与核实按照各处室职能分工不同,对照《保险机构动态监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二)中的5大类40个指标,坚持“直接相关指标为主,间接相关指标为辅,同时兼顾共性指标”的原则,依据各项指标监测要点和评分标准,进行信息收集、核实并予以评分。

  各项指标的处室分工遵循以下原则(详见附件三):

  共性指标,即与各处室监管职能和日常工作相关需要共同关注的指标,主要是定性分析指标,应由各处室共同关注,并进行资料收集与评价;

  直接相关指标,即与各处室监管职能和日常工作关系密切,主要是定量分析指标,应由相关处室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各种信息直接进行收集与评价。

  间接相关指标,即与各处室监管职能和日常工作不直接但对该指标的准确评定有重要参考作用的指标,应由各处室提供基本情况或基础数据给指标直接相关处室,作为该处室指标评价的参考。

  第 九 条评价指标相关情况和数据的采集要确保准确。定性类指标的相关信息要事实清楚,有据可查;定量类指标的数据信息要依据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或保险公司报送的数据。

  第 十 条定性类信息采集后要形成书面材料,经处室负责人审批后方可作为指标评价依据。定量类的数据信息采集要经过有关人员复核,按计算公式测算后打分,并报经处室负责人审批。该项工作应于1月15日前完成。

   

  第三章汇总与评价

   

  第十一条各相关处室完成信息采集与加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送交统计研究处。统计研究处应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并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信息汇总与评价应确保全面、具体,既要全面把握保险公司整体状况,又要不漏重要环节。不但要考虑评价指标范围内的情况,而且要考虑指标范围难以涵盖的其他因素。从而形成对保险公司相对全面、科学、准确的综合评价结论。

  第十三条汇总与评价工作完成后,统计研究处应组织召开由相关处室信息员参加的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汇总与评价工作碰头会,通报汇总情况,分类并确立初步监管意见。

  第十四条分类标准应根据汇总与评价情况而定,并在分类监管工作碰头会上集体讨论通过。为合理规划和配置监管资源,原则上可分为A、B、C三个类别。

   

   

  第四章监管意见实施

   

  第十五条保监局应对不同类属采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监管。

  (一)A类公司,报告性监管。实施常规报告性监管。

  (二)B类公司,关注性监管。除常规报告性监管外,辅以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

  (三)C类公司,重点监管。根据风险状况及违规情况确定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规模,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经营情况陈述制度。由公司负责人根据吉林保监局的要求,陈述经营管理及整改情况,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第十六条统计研究处要对研究确立的初步分类监管意见进行加工整理,形成《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意见》并提交分类监管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分类监管领导小组要定期例会,听取分类监管工作情况汇报,审核、研究《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意见》,据此部署相关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相关处室要根据领导小组各项工作部署,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报告性监管、关注性监管和重点监管等方式实施有效监管,实现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

   

  第五章归档与管理

   

  第十九条经领导小组审定的《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意见》形成后,统计研究处应对分类监管的全部资料进行归档,实行档案化管理,并完善保管、查询、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各相关处室要将落实《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意见》所形成的各种资料,一并交由统计研究处备份存档。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为加强分类监管组织领导,设立吉林保监局分类监管领导小组,组长刘德江,副组长张大运、张刚。领导小组下设分类监管工作办公室在统计研究处,负责人张迎利,直接责任人为高媛、李凌杰。各处处长为本处室分类监管工作负责人,各处室信息员为王海莹、丁仲波、臧笛名、姚晓磊。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吉林保监局对本辖区保险公司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经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部分(或全部)向辖区内保险业(或社会)公布分类或分类监管结果。

  第二十四条本规程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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