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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种航空意外伤害保险管理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提供)

  

  吉保监发〔2008〕34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2007年12月1日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航意险”)行业指导性条款废止后,各家产、寿险公司设计开发了一些保障范围、保障期间、保险费率各不相同的航空责任类意外伤害险产品,有效满足了不同层次消费者的保险需求,但最近一个时期,我省航意险市场手续费恶性竞争、吃单埋单等违规问题呈抬头之势,破坏了我省航意险市场环境。为维护广大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规范我省航意险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网络系统

  各公司要实现内部电脑联网,做到电脑出单和实时管理,确保客户信息资料能完整及时地记录在业务管理系统;要与所有销售航意险的代理网点实现电脑联网、电脑出单,不得委托未与公司联网的代理网点销售航意险。严禁擅自设立出单点,严禁手签单和系统外出单。

  二、加强业务操作管理

  各公司要严格按照监管规章和公司内控制度要求,加强航意险业务管理。一是加强单证管理,单证印刷、领用、发放记录要清晰准确,手续要完备,核销要及时,我局将不定期对单证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二是建立完整规范的代理业务台账,如实详尽记录相关的业务信息。三是手续费支付方式、支付标准要符合监管要求,严禁坐支保费,以及通过现金或者给予高档礼品等形式支付协议规定手续费之外的额外利益。应严格要求兼业代理机构如实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四是应建立健全对分支机构销售包含航空意外责任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

  三、及时做好报送工作

  一是产品要及时备案或报告。财产保险公司要继续按照《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5]4号)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向我局办理包含航空意外责任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费率的备案手续。无需备案的产品要实行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产品名称、销售时间、销售模式等内容。寿险公司包含航空意外责任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全部实行报告制度,报告内容与财险公司要求相同。二是做好单证流水号报送工作。各公司要随时将从总公司领取或省公司自行印制的包含航空意外责任的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单证流水号及时报告保监局产、寿险处。

  保监局将加大对航意险的监管力度,对未按照通知要求操作的机构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联系人及电话:

  财产保险监管处 晏 委 85862020

  人身保险监管处 丁仲波 85862157

  中介保险监管处 逯家英 85862026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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