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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提供)

  

  吉保监发〔2008〕38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促进保险中介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现就规范保险中介机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构管理

  (一)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高度重视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内部机构,明确职责权限,强化内部审计和稽核,加强财务、业务、人事等方面的制度建设,特别要强化对分支机构的管控,加大内部监督检查力度,有效提高制度执行力,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对法人机构管理混乱,分支机构不能正常运行的保险中介机构,保监局将严控其分支机构设立。

  (二)加强许可证管理。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依据《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及时办理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手续,将保险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三)加强高管人员管理。保险中介机构要确保高管人员任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证保监局核准的负责人与公司现职负责人一致,及时向保监局报告临时负责人任用情况。

  二、加强经营行为管理

  (一)持证展业。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人员应当考取《资格证书》,并经公司培训发放《执业证书》后方能开展业务,业务人员持证率应当达到100%。按照《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组织业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二)规范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销售。保险中介机构中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不得销售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销售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应当获得保险公司授权。

  (三)规范业务人员管理。保险中介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93号)和《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7]123号)要求,规范业务人员管理,严禁以购买产品作为入司条件、过度向业务人员强调增员利益、向业务人员承诺不同形式的高额回报,严禁业务人员误导销售。

  三、加强服务管理

  (一)加强协助理赔环节管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委托代领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确需协助客户进行理赔,应当加强协助理赔各环节的管理,制定详细、有效的协助理赔管理制度,不得挪用、截留保险赔款。

  (二)加强与保险公司的深度合作。保险中介机构应当主动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和管理,严禁索要高额手续费,严禁账外经营。

  各保险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要求积极整改、规范经营。保监局将适时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严肃处理。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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