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保监发〔2008〕51号
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辖内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我局制定了《吉林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统计起始日期为2007年1月1日。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收集整理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所属营销员诚信记录,认真审核并填写相关记录登记表,务必于2008年10月31日前将应当由行业协会统一登记的诚信记录上报到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将应当由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登记的诚信记录录入保险营销员管理系统。自2008年第四季度起,诚信记录的申报、审核、登记工作,按照《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吉林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附件
吉林省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包括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记录、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和保险营销员的投诉记录。
第三条 吉林保监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工作,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对本辖区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进行审核。
第四条 申报机构(个人)应当对申报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表彰奖励记录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表彰奖励记录是指保险营销员受到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和其他政府部门(市州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第六条 表彰奖励记录的申报机构(个人)应当填写表彰奖励登记表,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表彰奖励登记表的内容包括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申报机构(个人)填写内容应当详细、真实。
第七条 保险营销员获得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由行业协会组织负责审核登记。
保险营销员获得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的,由个人提出申请,以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名义向行业协会申报,由行业协会审核登记。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上季度本公司及分支机构所属的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申请汇总后,上报给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将审核确认的上季度保险营销员有关表彰奖励记录录入保险营销员管理系统。
第八条 保险营销员获得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的,由其所属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审核登记。
保险营销员在其他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且在原公司未进行登记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由其目前所属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审核登记。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有关表彰奖励记录录入保险营销员管理系统,并向行业协会报送表彰奖励记录报告。表彰奖励记录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本季度保险营销员受表彰奖励的总体情况介绍,同时应附带表彰奖励登记表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 社会公众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网站查询保险营销员获得的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的表彰奖励记录。
第十条 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所有保险营销员获得的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和其他政府部门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保险公司可以查询所属保险营销员,以及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无《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无展业证人员),受到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无展业证人员,受到保险公司省级及省级以上机构表彰奖励情况的记录。
第三章 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违法违规记录,包括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记录: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经济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保险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保险监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相关行业组织处分的;
(五)因不诚信行为,受到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除名处分的;
(六)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七)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八)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九)其他金融或经济不诚信行为或记录。
第十二条 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记录应填写违法违规登记表。
违法违规登记表的内容,应包括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名称、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罚处分依据、处罚处分结果以及处罚处分时间。
第十三条 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记录由行业协会负责审核登记。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上季度本公司及分支机构的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进行汇总统计,并向行业协会申报。
保险营销员的违法违规记录申报材料应包括:违法违规记录登记表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将审核确认的上季度保险营销员有关违法违规记录录入保险营销员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社会公众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网站查询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至第(四)款的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可以查询所属保险营销员和无展业证人员本细则第十一条所列的所有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无展业证人员本细则第十一条所列的所有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九条 本细则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有一定的查询时限(保险监管机构除外),具体如下:
(一)第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查询时限为执行期满后7年(含7年,以下同);
(二)第十一条第(四)至第(五)款的查询时限为执行期满5年;
(三)第十一条第(六)款的查询时限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3年;
(四)第十一条第(七)款的查询时限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
(五)第十一条第(八)款的查询时限为债务清偿后3年;
(六)第十一条第(九)款的查询时限为其他金融或经济不诚信行为或记录确认之日起3年。
第四章 投诉记录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指的投诉记录是指吉林保监局、行业协会及市州办事处、保险公司受理的有关单位或者有关当事人投诉保险营销员在保险营销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或者涉及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 投诉记录应填写投诉记录登记表,投诉记录登记表的内容,应包括投诉人名称或者姓名、保险营销员姓名、主要投诉事实、受理机构名称和受理时间、投诉处理结果和时间。
第二十二条 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审核投诉记录、填写投诉记录登记表,并于每个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对本机构本季度投诉受理情况进行汇总,报行业协会进行登记。行业协会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将有关投诉信息录入保险营销员管理系统。
保险公司受理的投诉情况,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汇总并上报行业协会。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在进行登记时,对于同一事件多次重复的投诉,只登记一次。
第二十四条 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组织受理并查实的投诉记录,社会公众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网站查询。
保险公司受理并查实的投诉记录,经保险营销员书面签字认可,可以在中国保监会指定媒体网站披露并供社会公众查询;保险营销员未签字认可的,将注明“未经本人认可,不予公布”字样。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可以查询所属保险营销员和无展业证人员的投诉记录次数; 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查询无展业证人员的投诉记录次数。
第二十六条 除投诉人、投诉受理机构和保险监管机构外,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查询投诉单位和投诉人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投诉记录查询时限为3年(保险监管机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诚信记录的信息披露不得违反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吉林保监局负责对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机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条 吉林保监局、行业协会、保险机构等有关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和披露权限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在指定网“iir.circ.gov.cn”统一披露保险营销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营销员展业证》(身份证件号码除外)登记信息和诚信记录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至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吉林保监局负责解释。
附表:1.表彰奖励登记表
2.违法违规记录登记表
3.投诉记录登记表
吉林省保险营销员表彰奖励登记表
受表彰人 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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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保险代理资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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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 名称 |
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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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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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住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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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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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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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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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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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声明 |
郑重声明,呈交的所有材料均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明单位盖章: | |||||
吉林省保险营销员违法违规记录登记表
违法违规 个人基本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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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保险代理资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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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 名称 |
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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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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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住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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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处罚 处分决定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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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法 违规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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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处分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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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处分 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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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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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声明 |
郑重声明,呈交的所有材料均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明单位盖章: | |||||
吉林省保险营销员投诉记录登记表
被投诉人 基本情况 |
姓名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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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保险代理资格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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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 名称 |
身份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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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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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住址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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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 基本情况 |
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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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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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投诉 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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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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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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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性声明 |
郑重声明,呈交的所有材料均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受理机构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