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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提供)

  

吉保监发〔2006〕51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农民工作为一个数量庞大、结构复杂、社会保障程度低的群体,日益引起社会关注。2006年1月31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其中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3月份以来,我局与吉林省政府相关部门多方协调,参与起草了吉林省政府解决农民工问题实施意见的相关部分。6月12日,吉林省政府正式下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22号),在第五部分“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中,强调“建筑施工企业、煤炭采掘企业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在要求各地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提出“也可以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该实施意见为商业保险公司参与解决农民工保险保障提供了途径,为贯彻落实其精神实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农民工提供保险保障是保险业“服务三农”的一种有效途径,各保险公司要以此为契机,积极开展农民工保险。一要积极转变观念。保险工作的开展要紧紧围绕地方党政领导关心的中心工作和重点难点问题,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环节,围绕广大人民群众的保险需求,真正做到“想全局,干本行,本好本行,服务全局”。二要创新发展思路。开展农民工保险,政府推动是关键,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各公司要加强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积极参与,充分发挥行政手段的重要作用,努力扩大农民工保险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三要抓紧产品创新。目前,真正满足农民工保险需求的产品不多,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产品,同时要积极组织开展调研,深入了解农民工的实际保险需求,在与政府相关部门深入沟通的基础上,积极开发出针对性较强的产品。

  二、各保险公司要积极为建筑施工企业、煤炭采掘企业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督促企业为农民工投保时,实行实名制;要积极参加农民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公司的社会保障作用。

  三、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农民工保险工作,抓住重点,真抓实干,切实增强为农民工提供保险保障的使命感、责任感,形成合力,力争取得实效。

  四、各保险公司在推进农民工保险业务中的建议及成功做法,要及时向我局反馈。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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