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保监发〔2006〕49号
各省级财产保险公司:
近期,我省部分财产险公司为了方便保户投保交强险,在我省各地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设立了出单网点。为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切实加强对财产险公司此类出单点或服务窗口的监管,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公场所设置出单点或服务窗口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产险[2006]832号)文件的精神,现将对该类出单点或服务窗口设立与经营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公场所设置出单点或服务窗口。该类出单点或服务窗口的业务范围仅限于经营交强险及与之相衔接的商业车险业务。
二、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须经其省级分公司批准后方可设立该类出单点或服务窗口。
三、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其省级分公司批准设立该类出单点或服务窗口后的5日内,由省级分公司向我局报告。报告应提交如下材料:(一)报告文件。内容包括出单点或服务窗口的设立时间、营业场址、人员构成、硬件配置等相关情况。(二)出单点或服务窗口负责人简历。(三)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合作协议。
四、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加强对该类出单点或服务窗口的管理,向与其合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支付的任何费用应以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原则,并将此类费用如实入账,不得暗箱操作。
五、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的该类出单点或服务窗口的业务系统应通过网络与其分支机构的业务系统相连接,经核保后方可出具保单。
六、各省级分公司应将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办公场所已经设立的出单网点或服务窗口的相关情况在接此通知5日内向我局进行报告。
七、我局将加强对该类出单点或服务窗口的监督检查。对不严格执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不正当价格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出单点或服务窗口,将依法予以取缔,并对其管理机构严肃处理。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