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保监发〔2006〕72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市(州)办事处:
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有关要求,经与省保险行业协会和各市(州)办事处研究,我局现就委托省保险行业协会及各市(州)办事处对县级及以下营销服务部进行验证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市(州)协会办事处根据《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各市(州)办事处对拟设县级及以下营销服务部进行现场验证的意见》(附件一)对当地拟设县级及以下营销服务部进行现场验证。
二、委托协会及协会办事处监督保险公司在当地的投标活动。保险机构如未按规定提请协会或协会办事处参加投标活动,发现问题的,保监局将严查严处。
三、委托协会及协会办事处对各市(州)农村营销员资格考试进行巡考。
四、委托协会办事处对市(州)及以下的保险市场情况进行监测,协会办事处应密切关注当地保险市场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保监局反映,并适时对我局的保险监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以上各项工作,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为保证协会办事处正常开展各项工作,我局同意每个市(州)办事处在每年总额8万至10万元之间收取管理费,请当地保险公司务必按分摊要求缴纳。
附件:1、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各市(州)办事处对拟设县级及以下营销服务部进行现场验证的意见
2、保险公司拟设营销服务部验证情况表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一
委托保险行业协会各市(州)办事处对拟设
县级及以下营销服务部进行现场验证的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省内各市(州)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提高监管效率,决定对拟设的县级及以下营销服务部,在吉林保监局予以行政许可之前,由各市(州)行业协会办事处按照《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现场验证(长春地区由省协会验证),程序及内容如下:
一、验证程序
吉林保监局在收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县级及以下营销服务部的申请材料后,进行书面审查并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决定受理的,通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进行验证,并将《营销服务部申请报表》传真至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与申请公司取得联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证工作,并如实填写《保险公司拟设营销服务部验证情况表》(附件二),传真至吉林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或人身保险监管处,吉林保监局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二、验证内容
根据《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2]1号)的规定,对拟设立的营销服务部验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1、应当从事保险工作3年以上,并具备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2、简历、相关证明材料真实。
(二)营业场所:1、具备可从事相应业务的营业面积;2、对于有出单权限的拟设营销服务部,应当有单独的财务室、单证室,并应有防盗设施;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真实。
(三)办公设备:1、有开展业务所必须的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2、有出单权限的拟设营销服务部,系统连接应顺畅,必须能够现场打印单、证。
(四)人员配备:1、正式员工达到足以正常开展业务的数量;2、员工岗位设置合理;3、营销员持有资格证;4、拟设营销服务部对员工和营销员已进行岗前培训。
(五)其他方面:1、拟设营销服务部内控制度健全;2、在吉林保监局批准设立之前未开展任何保险业务。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吉林保监局针对县级及以下营销服务部现场验证工作,将随时与各市(州)行业协会办事处进行沟通。各市(州)行业协会办事处要确定联系人、联系电话及传真等联系方式,对有关问题应随时向吉林保监局反馈。
吉林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
晏委 联系电话 8400247 传真 8400264
吉林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为:
姚雨辰 联系电话:8400263 传真 8400249
张宇翔 联系电话 8400293 传真 8400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