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保监发〔2009〕8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近年来部分保险公司为方便业务开展,在保险中介机构设置出单点进行远程出单,或者直接委托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出单。为切实防范市场风险,促进行业平稳发展,现就加强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远程出单和委托出单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远程出单和委托出单业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资信良好、内控完善、经营规范,与被代理的保险公司签订内容完整的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建立规范完善的代理业务和单证管理制度。
二、保险中介机构开展远程出单和委托出单业务,必须实现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联网,必须配备经过保险公司培训和认可的专职出单人员。
三、自2009年3月1日起,保险中介机构在开展远程出单和委托出单业务一个月以内,应当向保监局书面上报以下材料:
(一)委托代理协议;
(二)代理业务和单证管理制度;
(三)出单人员培训和资质认可证明;
(四)出单装置设置时间、出单方式、联网情况、使用权限等有关情况。
四、已开展远程出单和委托出单业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2009年2月28日以前向保监局书面上报以下材料:
(一)本机构(含分支机构)远程出单和委托出单业务基本情况(详细内容见附表);
(二)委托代理协议;
(三)代理业务和单证管理制度。
特此通知。
附件:保险中介机构远程出单和委托出单业务基本情况表
二○○九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