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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和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提供)

  

  吉保监发〔2008〕19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加强我省保险公司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4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大型商业保险、大额赔付业务报告制度

  要求报告的业务主要有:一是财产保险单笔业务保额在3亿元以上或保费在30万元以上的大型商业保险业务;二是单笔业务保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保费在5万元以上的采煤、采矿等高危行业和外埠业务;三是机动车辆保险承保台数在100台以上或保费在30万元以上的业务;四是预计财产损失赔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理赔案件;五是寿险公司单笔业务保费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年金保险,单笔业务保费在50万元以上的大额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六是预计人身伤亡赔付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理赔案件。

  (一)保险公司承保的大型商业保险应于季后7日内向保监局报告,并填制相应的《吉林省保险公司大型商业保险承保情况统计表》(附件一)。

  (二)对预计赔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理赔案件,各省级分公司应在案发24小时内向保监局报告。已经结案的,应填制《吉林省保险公司重大理赔案件情况统计表》(附件二),并于结案后7日内向保监局报送。

  二、建立投标业务事前报告和事后检查制度

  通过建立投标业务事前报告和事后检查制度,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介入、早查处。

  (一)事前报告制度

  1.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参与的投标业务,应由省级分公司分别在投标前及保险协议签署前5日向保监局、当地行业协会(长春市的投标机构向省保险行业协会)书面报告投标业务项目名称及协议签署相关意向。

  2.保险行业协会有权调阅和审核相关投标主体的投标文件。保监局将视情况提前介入各类保险投标业务。

  (二)事后检查制度

  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作为投标机构中标的投标业务,应由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负责在投标结束后的3日内将投标业务项目相关资料,密封后报保监局。向保监局报送的相关材料包括:招标书、投标书副本、保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加强内控管理,切实提高执行力

  各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的管理,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一是保险公司应健全各类大型商业保险和投标业务承保与核保管理办法,严格承保与核保权限管理,将核保权限集中上收到省级分公司。二是保险公司应规范再保险管理,各公司根据实际承保能力及时、足额办理再保险。严禁在未落实再保险的情况下,擅自对外承诺、签发保险单;严禁自主安排再保险时代出单;严禁通过贴费(贴费率、贴条款、贴免赔额等)进行再保险。三是保险公司应加强内控管理和稽核监督,各省级分公司应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各类大型商业保险和投标业务情况的监督,强化稽核检查。对违规分支机构、高管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做到防范在先,管控严密,执行有力,令行禁止。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保险行业协会应从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出发,在招投标过程中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在招投标活动开始前,应召开行业自律协调会,要求投标公司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投标。同时积极向招标方相关部门宣讲保险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应提前掌握当地各市县下一年度所有政府招标的大致时间,并于次年的二月末制成表格报送保监局。如有投标主体违规中标,保险行业协会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及时向保监局反映情况;二是组织依法投标的未中标公司向招标方提出书面的异议;三是积极协调招标方,说明相关违法违规情况,调整中标公司;四是收集违规中标公司的违法证据,协助保监局调查。

  五、加大对大型商业保险及各类投标业务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保险公司开展大型商业保险及参与招标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一是不严格执行经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任意扩展保险责任、任意调整保险费率,免费赠送附加险或其它险种,使用未经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二是任意拆分危险单位的。三是违规共保、贴费分保的。四是经营数据不真实,坐扣保费、阴阳单证、账外账、虚挂应收、违规批单退费、违规支付手续费、虚假赔案等的。五是在正式投标协议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及招标方变相支付费用或给予其他利益的。六是未按本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或报送资料不全、或有故意隐瞒不报的。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点违规问题,我局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保监会。对违规机构及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机构高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对保险公司大型商业保险领域实行报告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吉保监发[2005]57号)废止。同时,根据监管职责分工,各类大型商业保险和招标业务情况分别向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人身保险监管处报告。

  附件:1.吉林省保险公司大型商业保险承保情况统计表

  2.吉林省保险公司重大理赔案件情况统计表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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