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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邮政)代理人身保险业务内部管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提供)

  吉保监发〔2008〕25号

各寿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年初以来,我省银行(邮政)代理人身保险市场出现了一些不规范市场行为,甚至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销售误导事件,严重破坏了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和信誉。为进一步加强银代业务管理,促进市场平稳、健康和有序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银保专管员和银行(邮政)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加强对银保专管员、银行(邮政)销售人员的培训,增强其守法合规经营意识,提高其对保险产品的认知和讲解能力;银保专管员在网点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时,必须明显佩带本公司标识,不允许穿着银行(邮政)工作人员服装上岗。

二、建立健全客户风险提示机制。一是要求银行窗口在为客户办理投保手续时,必须在客户的缴费存折上加盖“保费将划入保险公司账户”的条形提示印章,对于使用银行卡缴费的客户,必须单独为其开设缴费存折并加盖该保费划款提示印章;二是通过“银保通”系统或以手工形式出单的保险合同,在客户签收保险合同前,代理银行或公司必须在保险合同回执页上加盖“自签收本合同10日内,您有权在交纳10元合同工本费后解除该合同”的条形印章,印迹必须横跨剪切线。

三、加强对银行代理网点的销售行为管理。一是严禁在银行代理网点张贴、使用擅自印制的保险产品信息披露材料和宣传材料;二是银行销售人员必须使用公司统一标准内容的产品销售话术,话术应涵盖犹豫期、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退保费、预期收益非保证等提示性内容;三是不得夸大或误导宣传,不允许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储蓄混为一谈,不允许以免税、赠送礼品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保险。

四、完善并落实银行代理业务电话回访制度。一是各公司要进一步完善电话回访系统功能,回访电话应专机专用,回访系统必须便于查询、统计及调取回访数据,电话回访录音必须储存备份;二是配置足够的专职电话回访人员,保证新单业务犹豫期内100%回访;三是电话回访必须使用各险种标准话术,话术内容必须对客户进行足够的风险提示;四是要规定电话回访问题件的处理时限,规范处理流程,并对问题件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清理。对于需要上门亲访的问题件,亲访问卷必须采用公司统一格式文本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各公司应严格遵照本通知要求,抓好贯彻落实,并于6月30日前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认真整改。如整改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我局报告。整改结束后,我局将对整改结果进行后续跟踪,对于不按要求贯彻落实的公司,发现问题将依照相关监管法律法规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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