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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提供)

  

  吉保监发〔2009〕35号
  

  各省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管理工作,根据保监会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6月1 日起,吉林省农村保险营销员启用中国保监会监制的《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二、全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打印、发放和换证等管理工作交由省保险行业协会承办。《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由各保险公司进行订购发放,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登记注册。

  三、各省级保险公司应于2009年8月1日前,完成新版《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换发工作。2009年8月1日后,我省禁止使用吉林保监局监制的《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四、吉林保监局视情况对农村保险营销员的资格管理开展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五、《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印刷厂家:北京金保联印制有限公司;帐号:170701040003227 ;开户行:农业银行广安门外支行;电话:010-63273027;传真:010-63275573;联系人:李丹凤;邮箱:danfer-li@163.com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滨河路27号贵都国际中心A座310室,邮编:100055 。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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