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保监发〔2009〕35号
各省级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管理工作,根据保监会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6月1 日起,吉林省农村保险营销员启用中国保监会监制的《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二、全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打印、发放和换证等管理工作交由省保险行业协会承办。《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由各保险公司进行订购发放,省保险行业协会进行登记注册。
三、各省级保险公司应于2009年8月1日前,完成新版《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换发工作。2009年8月1日后,我省禁止使用吉林保监局监制的《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和《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四、吉林保监局视情况对农村保险营销员的资格管理开展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
五、《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印刷厂家:北京金保联印制有限公司;帐号:170701040003227 ;开户行:农业银行广安门外支行;电话:010-63273027;传真:010-63275573;联系人:李丹凤;邮箱:danfer-li@163.com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滨河路27号贵都国际中心A座310室,邮编:100055 。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