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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经营行为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提供)

  

  吉保监发〔2006〕82号
  

  各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近期,我局在现场检查和举报投诉调查中发现,部分保险代理机构在开展代理业务,特别是拓展 “三农”保险业务过程中,在保险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经营环节存在风险隐患。为了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提高保险代理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水平和质量、推进保险中介行业深度参与和谐社会建设,现就规范保险代理机构经营行为通知如下:

  一、加强代收保险费管理。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代收保险费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及时将投保单内容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核保、出单。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范代收保险费、特别是大额代收保险费在未交付保险公司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加强协助理赔环节管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接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委托代领保险金或者保险赔款。确需协助客户进行理赔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协助理赔各环节的管理,制定详细、有效的协助理赔管理制度,不得挪用、截留保险赔款。

  三、加强展业行为管理。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险业务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保险中介行业的诚信形象。开展农村保险业务的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保险营销员业务知识、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杜绝欺诈误导行为发生。

  吉林保监局将把内部管理混乱、举报投诉较多的保险代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经营行为进行重点关注。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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