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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提供)

  

吉保监办发〔2011〕1号

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秩序,积极扶持和引导其健康发展,实现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科学有效监管,我局依据《保险法》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并结合我省保险专业中介市场实际情况,决定从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制度入手,加强对其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的有效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建立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设立的科学规划制度

    (一)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我局报送本年度分支机构设立发展规划。发展规划应主要把握以下要点:

    1、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避免盲目求多,科学合理地设计本公司分支机构发展规划。

    2、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围绕拟设机构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险资源、机构数量、地域文化特点等因素,进行科学的可行性分析。

    3、要充分考虑公司业务发展状况、人力资源配置和管控能力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规划未来三年业务发展。

    (二)吉林保监局将按照“规划科学、内控有力、经营规范”的基本原则,对拟设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内设部门及人员、办公信息化建设、营业场所等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对设立时间不足一年,并且业务规模较小的法人机构,原则上不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二、加强高管人员规范化管理,建立高管任职考试和考察谈话结合的监管制度

    按照保监会加强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以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系统正式运行为契机,吉林保监局将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管人员施行信息系统化管理,并建立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考试和考察谈话相结合的审核制度。

    测试对象:新设机构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已设机构变更事项需要保监局核准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测试内容:保险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以及《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保险中介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

    测试办法:由保监局法制处负责,并按照我局现行对保险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测试的工作流程执行。

    三、强化非现场监管职能,建立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保险中介机构统计信息系统正式运行,为实现对保险中介机构非现场监管提供了良好的信息化平台。吉林保监局将以此为契机,充分利用这一现代信息手段,强化非现场监管职能,加大对重要数据指标、异常变化数据指标的监测力度,严格数据质量管理,对错报、漏报、瞒报保险中介统计数据的机构,实施严格的现场检查,确保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管理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保险中介 业务监管 通知

内部发送:局领导,办公室,保险中介监管处。

编录:孙瑶 校对:王海莹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办公室 2011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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