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保监发〔2011〕37号
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行为,保护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产品的精算和费用厘定标准,与商业银行科学协商确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手续费标准,其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应符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二、各保险公司应按照《监管指引》及我局制定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基准内容》(见附件)要求,本着平等互利、着眼长远的原则,与商业银行重新签订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回归代理业务本质,于2011年8月15日前将重新签订的协议上报我局。未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协议签署的,不得委托该商业银行开办保险业务。
三、各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重新签订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时,应积极协调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对柜面销售人员的激励力度,充分调动销售人员的销售积极性,防止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模大幅回落。
四、各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的银行柜面销售人员开办保险业务。
五、各保险公司要进一步完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核保系统,确保商业银行能够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
六、各保险公司应与商业银行密切协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重大事件的发生。同时,要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共同制定重大事件处理办法,于8月15日前将重大事件处理办法与重新签订的代理协议一并上报我局。
吉林保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力度。对于未严格执行《监管指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将采取罚款、停止接受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吊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附件: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基准内容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签订的代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双方可根据需要添加其他内容,但不得与相关法规要求相抵触。
保险代理协议基准内容
委托方:××保险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代理产品种类及手续费标准。
二、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应当通过甲方一级分支机构向乙方一级分支机构或至少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转账支付,具备条件的要实现总公司集中统一向乙方总行支付)。乙方为甲方出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三、乙方应进一步完善内部激励措施(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实收代理手续费30%的标准,对柜员实施销售奖励)。
四、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乙方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支付任何形式的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包括支付现金、各类有价证券,或者报销费用、提供旅游等;乙方所属网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收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任何利益。
五、乙方保险业务销售人员,应当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保险业务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六、乙方应当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乙方应当在理财专柜进行销售。
七、乙方作为销售行为实施主体,对因误导销售、错误销售等违规行为引发的客户投诉、诉讼以及经济赔偿等问题,承担全部责任。
八、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由总公司或经其总公司授权统一印制的单证和产品宣传资料,双方应定期对保险单证进行盘点。
九、甲方银保专管员应协助乙方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退保、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
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确保甲方承保业务和客户回访工作顺利开展。甲方要做好新单回访工作,并做好回访录音的存档。
十一、双方应当建立健全危机应对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如遇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应当在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
十二、客户账户及身份信息核对。
十三、关于反洗钱的方面的内容。
十四、客户信息保密的方面的内容。
十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六、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条件。
十七、违约责任。
十八、本协议有效期不少于一年。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年__月__日止。协议期满前两个月双方都未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希望终止协议的,则本协议期限自动延长一年。
主题词:业务监管 银行代理保险 通知
抄 送:吉林省保险行业协会 内部发送:局领导,办公室,人身保险监管处。 |
编录:孙瑶 校对:丁仲波 |
中国保监会吉林监管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