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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考察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提

  

  辽保监发[2008]56号

   

  关于印发《辽宁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考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大地财险大连分公司,民安、安华、中英人寿、幸福人寿辽宁分公司(筹):

  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辽宁保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考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

   


  辽宁保监局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考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促进依法合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即依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在任命前应当由任命机构向辽宁保监局申请核准任职资格的辽宁保监局监管辖区内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含市分公司)拟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及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第三条辽宁保监局在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任职考察,并同时实施《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其它程序和核查程序。

  第四条任职考察包括下列内容:

  (一)了解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二)考察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对重要的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重要政策性文件、辽宁保监局有关监管规定的掌握情况;

  (三)考察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对保险业务规则、保险企业会计准则的掌握情况;

  (四)考察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品行和管理能力;

  (五)对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提示。

  第五条任职考察的形式包括:笔试考察、谈话考(含任职考察谈话)和到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原工作单位考察。

  第六条笔试考察采取闭卷的方式,考试时间为1小时。每次考试的试题从题库中随机抽取。

  笔试成绩总分为100分,60分及其以上为合格。

  首次笔试成绩不合格的,可进行一次补考。对经过两次笔试成绩仍不合格的,辽宁保监局将向其上级公司(省分公司或总公司)抄送考试结果。原则上,公司应另行安排该高级管理职位人选。

  第七条谈话考察时间不少于20分钟。

  谈话考察后考察组应对被考察人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保险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分别作出定性评价。

  第八条到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原工作单位考察的内容包括个人品行、业务能力、工作业绩和不良记录情况。

  考察范围为拟任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原工作单位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延伸至原工作单位的前一工作单位进行考察。

  考察形式包括调阅个人档案、业务文件资料以及个别谈话。

  第九条 笔试考察、谈话考察(含任职考察谈话)、到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原工作单位考察的结果作为审核任职资格的重要因素。

  第十条辽宁保监局负责建立笔试和谈话考察题库,按照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类设计试题。题库内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调整情况,及时更新。指定专人保管题库,并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参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作弊行为的,视为不合格,依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辽宁保监局工作人员发生失泄密、纵容或协助参考人员作弊等行为的,应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当次考试暂停或取消,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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