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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提供)

  

  辽保监发[2005]26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中华联合、太平、大地财险公司大连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解决“三农”问题和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重要决定,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一主三化”的县域经济发展方针,加强保险营销员规范化管理,促进我省县域保险市场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特此通知

   

   

  二OO五年四月十八日

  辽宁省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县域保险业务的发展,拓展保险产品在农村的销售渠道,加强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农村保险营销员是指户口和居住地在辽宁省境内(不含大连市)行政村的村民,从事保险产品销售的人员。

  第三条 农村保险营销员的展业区域为其户口和居住地的行政村。

  第四条 各保险机构在已设立县域分支机构的农村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最多选用2名农村保险营销员,并向辽宁保监局代为申请《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五条 辽宁保监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村保险营销员核发《资格证书》。

  第六条 辽宁保监局授权各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农村保险营销员的市场行为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保险机构对持有《资格证书》的农村保险营销员发放《展业证书》后,方可允许其开展保险营销业务。各保险机构应切实履行对农村保险营销员的管理责任,加强培训工作,提高其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并对其从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八条 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已达到九年制义务教育程度;

  (二)户口所在地在辽宁省境内(不含大连市)的行政村;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较高威望;

  (五)岗前培训20小时以上;

  (六)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 各保险机构报送的《资格证书》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包括:

  (一)办理《资格证书》的请示;

  (二)申领《资格证书》的农村保险营销员明细表;

  (三)农村保险营销员从业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

  (四)农村保险营销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五)村委会提供的定居证明;

  (六)当地公安部门或村委会提供的无违法违纪证明;

  (七)接受保险业务培训的记录。

  第十条 各保险机构代为申请《资格证书》的有关材料,经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核实后,由其省公司报送辽宁保监局核准。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持辽宁保监局批复文件,到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资格证书》领取事宜。

  第十一条 辽宁保监局于每季后10日内受理各保险机构申请《资格证书》工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三章 证书管理

  第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证书》自动失效:农村保险营销员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迁移出原所在行政村、转到其他保险公司从业、身故等。

  第十三条 辽宁保监局授权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印制与核发《资格证书》。《资格证书》的内容包括:农村保险营销员的姓名、性别、照片、《资格证书》编号、保险公司名称、展业区域、代理险种、监督电话、发证时间、有效期限等内容(资格证书格式见附件2)。辽宁保监局负责《资格证书》的监制工作。

  辽宁保监局授权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印制《展业证书》,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负责核发《展业证书》。《展业证书》的内容包括:农村营销员的姓名、性别、照片、《资格证书》编号、《展业证书》编号、保险公司名称、展业区域、代理险种、监督电话、发证时间、有效期限、行为规范等内容。《展业证书》的编号按照“机构代码+地区代码+四位数字(流水号)”格式进行编排。“机构代码”与“地区代码”参照《保险兼业代理信息管理系统》编排。

  第十四条 《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遗失或因损坏影响使用,持证人可向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申请补发,并提交登报遗失声明或被毁损的证书原件。

  辽宁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到期、失效和毁损《资格证书》的收回、登记和保管工作。报经辽宁保监局核准后,负责销毁收回的《资格证书》。辽宁保监局负责监销工作。

  第十五条 领取、补发和换发《资格证书》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工本费。

  第四章 展业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保险营销员在展业过程中应按照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销售保险产品。农村保险营销员只可为一家寿险公司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农村保险营销员可代理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范围: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外的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产品;

  农村保险营销员可代理销售的财产保险产品范围:家财险、机动车辆保险、货运险、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短期健康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第十七条 各保险机构要加强农村保险营销员的展业行为管理,展业过程中应“持证展业、挂牌服务”。

  第十八条 各保险机构要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农村保险营销员的日常管理。严厉杜绝误导欺诈、跨区域展业、超代理业务权限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保险市场秩序。

  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认真处理涉及农村保险营销员的信访投诉问题。对跨区域、超越代理权限开展业务的农村保险营销员,报经辽宁保监局核准后,取消其保险从业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十九条 各保险机构负责农村保险营销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农村保险营销员上岗后接受保险知识培训的时间,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次不得少于8小时。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各保险机构应建立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将本机构的农村保险营销员纳入《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应在每季后10日内以EXCEL电子表格与纸质报表形式向辽宁保监局报送本机构(本地区)《农村保险营销员综合情况统计表》。(报表格式见附件3、附件4)。

  第二十二条 农村保险营销员管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保险机构、保险行业协会,辽宁保监局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况取消相关保险机构对《资格证书》的申报权限。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农村保险营销员,一经查实,辽宁保监局将取消其从业资格并交当地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登记备案,各保险机构不得录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辽宁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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