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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财险机构保险营销员管理情况专项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提供)

  

辽保监办发[2008]78号

关于开展财险机构保险营销员管理情况专项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财险公司省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全省保险工作会议和全省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财险机构保险营销员资质管理,促进保险诚信体系建设,我局决定开展财险机构营销员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进一步巩固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工作成果,严厉查处财险机构委托无证人员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深入推进财险机构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和继续教育制度,促进保险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财险机构保险营销员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切实加强保险营销员队伍建设;积极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努力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二、检查依据
  (一)《保险法》;
  (二)《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三)《关于进一步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4]49号);
  (四)《关于印发〈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5]41号);
  (五)《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5]107号);
  (六)《关于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和培训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中介[2006]726号);
  (七)《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93号);
  (八)《关于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7]123号);
  (九)《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厅发[2008]27号)。
  三、检查重点
  本次专项检查以各财险机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及《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即"两证一合同")管理规范性为重点,各财险机构及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围绕"两证一合同"管理的规范性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与自律检查工作。
  (一)财险机构自查自纠重点
  1、本机构保险营销员是否按规定全部持证上岗,是否存在委托无《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先上岗后考取《资格证书》、向无《资格证书》人员支付手续费等行为。
  2、是否按规定为营销员办理展业登记手续并下发新版《展业证》,《展业证》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展业证购领、发放、回销、作废等管理是否规范。
  3、是否与营销员签订代理合同,代理合同内容是否规范,是否在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合同内是否含有"员工、工号"等误导性用语或条款,是否约定抵押金金额等相关事项,是否加盖公司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内容填列是否全面,是否将一份合同交保险营销员保留。
  4、是否对营销员进行岗前培训,是否组织所属营销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组织营销员参加教育培训的学时、内容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
  5、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营销员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是否留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基本资料,学历证明、身份证明等档案材料是否真实,是否有扣押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原件的行为。
  
  (二)保险行业协会自律检查重点
  1、检查各财险机构保险营销员管理系统,核实营销员是否全部持有《资格证书》,随机抽查部分人员与"辽宁保险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对,检查有无编造《资格证书》信息的行为。
  2、通过核对各财险机构保险营销员入司时间(代理合同签订时间)与《资格证书》考取时间,检查是否存在先办理上岗手续后考取《资格证书》的行为。
  3、抽查2008年1-8月首期佣金发放情况,检查是否存在向无《资格证书》人员支付手续费的行为,必要时可向前追溯或向后延伸。
  4、检查各财险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展业证》注册登记,是否按规定要求保险营销员提供《展业证》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展业证购领、发放、回销、作废等管理是否规范。
  5、检查各财险机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发放情况是否与业务代码、《资格证书》存在对应关系,是否为无《资格证书》人员办理入司手续或发放《展业证》,是否委托未取得《展业证》的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6、抽查一定数量、不同时间段的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重点检查委托代理合同文本是否规范,是否在合同显著位置明示不属于劳动合同并经保险营销员确认;合同内是否含有"员工、工号"等误导性用语或条款,是否约定抵押金金额等相关事项,是否加盖公司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内容填列是否全面,是否将一份合同交保险营销员留存。
  7、抽查一定数量、不同时间段的保险营销员管理档案,检查是否留存《资格证书》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等个人基本资料,学历证明、身份证明等档案材料是否真实,是否有扣押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原件的行为。
  8、检查各财险机构是否对保险营销员进行岗前培训,是否按规定组织保险营销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培训的学时和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9、各保险行业协会也可根据检查情况,采取其它有效的检查方法。
  四、总体安排
  为提高现场检查工作效率,节约监管资源,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职能,此次专项检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财险机构自查自纠阶段(9月8-19日)
  各财险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辖内保险营销员"两证一合同"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按要求时限向辽宁保监局报送自查自纠工作报告。
  (二)行业协会自律检查阶段(9月22日-10月10日)
  省保险行业协会要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对沈阳地区财险机构保险营销员管理情况的自律检查,并统一组织安排各市保险行业协会对辖内财险机构保险营销员管理情况进行自律检查。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整理、汇总各地区自律检查工作情况,并按要求时限向辽宁保监局报送自律检查工作报告。
  (三)保监局现场检查阶段(10月13日-10月24日)
  我局在汇总分析各财险机构报送的自查自纠工作报告、省保险行业协会报送的自律检查工作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现场检查重点及检查对象,由保险中介监管处与财产保险监管处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部分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五、具体要求
  (一)各财险机构和各保险行业协会要高度重视、正确对待本次专项检查工作,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加强保险营销员相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和贯彻,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人员安排,制定实施方案,采取可行措施,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和自律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财险机构要按照边查边改、查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围绕自查重点,结合有关政策法规要求,认真对本机构保险营销员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于9月19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辽宁保监局。
  (三)各保险行业协会要围绕检查重点,科学安排、严密部署,做好自律检查工作底稿、谈话笔录、事实确认、证据收集等检查资料的制作、收集、汇总工作,确保检查资料格式规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问题准确,并于10月10日前将自律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辽宁保监局;发现违规问题的,应同时上报有关证明材料。
  辽宁保监局将根据各保险机构自查自纠和保险行业协会自律检查工作情况,选择部分财险机构,对其保险营销员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于自查流于形式、隐瞒问题不报的机构,将予以从重处罚。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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